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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中卫市原副市长左新波受贿案一审获刑六年并处罚金40万
申东 姜丽华/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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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9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中卫市原副市长左新波受贿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被告人左新波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被告人左新波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至2013年,被告人左新波在担任中宁县人民政府县长、中卫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271.8974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左新波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接受他人请托,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左新波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受贿的犯罪事实,主动交待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其他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真诚悔罪,积极配合办案机关追缴了全部赃款赃物,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左新波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被告人左新波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扣押在案的被告人左新波受贿所得,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原题为《中卫市原副市长左新波受贿案一审宣判》)
校对:张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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