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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检察机关治罪犯老赖:十人未履行完财产刑被撤回减刑提请
近日,山东省济宁市城郊地区检察院接到某监狱回复,接受检察机关意见,撤回10名未完全履行财产刑罪犯的减刑提请,这在监狱引起了震动,“财产刑判决不再是法律白条了!”
在财产刑执行检察工作中,山东省济宁市检察院从创新完善工作体制机制入手,构建了内部协作、外部配合、强化监督“三位一体”工作模式,有力促进了财产刑执行检察工作规范有序开展,取得突出成效。
据了解,今年以来,济宁市检察院共提出书面纠正意见12件次,监督836件尚未执行完毕的财产刑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督促有履行能力的96名罪犯主动履行了财产刑,履行金额近150万元,依法对41名罪犯提出从严掌握意见,监狱予以采纳并撤回减刑申请。
加强内部协作,整合检察资源
财产刑执行具有范围广、数量多、难度大的特点。为解决这一难题,济宁市检察机关建立了以城郊地区检察院为主体、基层检察院执检部门为基础、派驻检察室配合的财产刑执行检察一体化工作机制,实现相互协作,上下协同。
在此基础上,济宁市检察机关统一制定财产刑执行数据摸底操作指南,将济宁市检察院的核查数据与各基层检察院、派驻检察室数据进行比对,在分类整理后发送到各个单位,确保数据准确性和监督针对性。
在检察机关内部,侦监、公诉、控申、案管等部门建立协作配合和信息通报机制,形成全院“一盘棋”格局。案管部门收案时主动核查侦查阶段涉案财产处置情况,公诉部门在填写案卡时准确详细填写财产刑判决信息,及时将侦查阶段缴纳保证金情况及财产刑判决、裁定抄送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备案审查。
此外,济宁市检察院依托刑事执行检察数据中心,建立大数据共享机制,利用专线网络、政法网络等,将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刑事执行检察信息管理系统、案件统计系统、监管信息管理系统和社区矫正信息系统进行整合。同时,将线上大数据筛查和线下档案核查相结合,摸清财产刑裁判底数,建立财产刑执行检察案卡和台账。
协调外部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财产刑执行检察牵涉部门众多,需要多个部门共同发力。今年3月,济宁市检察院与该市中级法院、公安局、司法局联合会签了《关于建立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及检察协作机制的意见(试行)》,就工作衔接配合、信息共享、案件移送、检察监督等方面达成共识,为财产刑执行检察活动深入开展奠定了坚实基础,该做法被最高检在全国推广。
同时,该院与当地法院、监狱共同明确“有财产执行能力”认定标准,量化罪犯财产刑履行情况所对应的减刑假释期限。要求执行机关掌握服刑罪犯的经济和财产状况,并在提请减刑、假释时提供消费和存款证明材料,对其是否具有财产刑履行能力进行评估。
强化监督制约,建立长效机制
建立长效机制是提升监督效果的重要途径。为此,济宁市检察机关制定财产刑执行检察工作规范和细则,明确了财产刑执行检察工作的内容、方法和程序,确立了“文书审查、信息收集、能力评估、移送执行、检察监督”的工作流程,对案件办理期限、调查取证及办案程序进行了明确,要求对财产刑执行案件实行专人办理、全程留痕。
此外,该市检察机关干警在工作中制作了《财产刑执行检察案件登记卡》《财产刑执行情况统计报表》和《财产刑执行检察台账》,对财产刑罪犯基本情况、裁判执行及变更情况等进行逐项登记,实行逐人建档,动态管理,提高了工作质效。
在监督过程中,该市检察机关将财产刑执行检察工作的立案、变更、财物保管等10个环节及影响规范执行的25种违法情形列入重点监督范围,推动了财产刑执行检察工作有序开展。
(原题为《亮点 | 专治“老赖”:不履行财产刑别想轻易减刑!济宁检察机关撤回10名减刑提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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