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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日起 成都市级公立医院按病种收费
据成都市发改委消息,市级公立医院,试行101个病种按病种收费(详见附件)。凡主诊断、主操作符合按病种收费的病例纳入按病种收费范围。
原文如下:
成都市发改委 成都市卫计委 成都市人社局关于市级公立医院按病种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级公立医院: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推进按病种收费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68号)及四川省发展改革委、四川省卫计委、四川省人社厅《关于推进按病种收费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发改价格〔2017〕344号)文件要求,为推进我市医疗服务定价方式改革,引导公立医院加强管理、规范医疗行为,控制医疗费用的不合理增长,减轻患者负担,经研究,现将我市市级公立医院按病种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我市市级公立医院,试行101个病种按病种收费(详见附件)。凡主诊断、主操作符合按病种收费的病例纳入按病种收费范围。
二、收费标准
本通知附件所列病种收费标准为三级甲等医院收费最高限价标准,其他医院以其上一等级基础上下浮10%作为最高限价标准。
三、充分尊重患者知情权和选择权
医院实施按病种收费前,应将按病种收费标准、临床路径和治疗规范、使用药品及耗材、进入和退出机制明确告知患者,患者可自行选择按项目收费方式或按病种收费方式。对于选择按病种收费方式的患者,进入或退出按病种收费时,应签订《按病种收费知情告知书》,确保医疗质量、合理诊疗。
对参保患者自愿选择超出我市基本医保支付标准的床位费、超出病种收费标准包含的高值耗材费以及政策范围外费用,应将收费标准、诊疗需要、能否替代等情况告知患者,并签署《按病种收费知情同意书》。
四、退出机制
因合并症、并发症等原因,导致实际进行的临床治疗偏离病种临床路径,医院应充分告知患者,退出按病种收费,并采取适宜的方式继续治疗,仍实行按项目收费。
五、医保支付政策
(一)参保患者在各医院发生的列入按病种收费管理的政策范围内费用,不区分甲、乙类,不设起付线,由医疗保险基金和患者按比例分担;政策范围外费用,由参保患者自行承担。我市按病种付费支付比例及相关规定由市人社局另文印发。
(二)参保患者在各医院住院接受按病种收费病种诊治,产生的实际医疗费用超出病种收费标准部分,由医院自行承担;实际费用低于病种收费标准的,参保患者与医院按实际费用结算,医院与医保经办机构仍按病种收费标准结算。
(三)参保患者自愿选择超出我市基本医保支付标准的床位费、超出收费标准包含的高值耗材费,不计入按病种收费标准,医院可另行加收,不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由参保患者自行承担。
六、工作要求
(一)各医院要加强临床诊疗路径及流程管理,为患者提供规范化治疗计划,不得有推诿患者、无故缩短患者住院时间、分解患者住院次数等行为。各医院要加强政策宣传,正确引导舆论,认真、耐心回应患者关切的问题,做好明码标价工作,保障患者的知情权、选择权,为推进按病种收费创造良好环境。对试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报告。
(二)各医院和医保经办机构要做好信息系统的改造,确保按病种收费工作按时实施,医疗费用及时结算。
本通知自2017年12月28日起试行两年。
附件:成都市市级公立医院101个病种收费标准
成都市发改委 成都市卫计委 成都市人社局
2017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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