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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与传销犯罪浅析

2022-07-29 12:36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湃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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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近几年涌现出来的金融案件中,我们可以发现,不法分子常打着精准扶贫、慈善助学、养老、金融创新等幌子,通过虚构项目,承诺高额收益,诱惑社会公众参与其中并不断发展下线。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发展,投资理财、私募基金、炒外汇、电子黄金、原始股、民间互助小额理财等新名词不断涌现,使非法集资犯罪较之前更具迷惑性,互联网传销犯罪呈现出井喷势头。总之,究竟构成非法集资还是传销,直接导致了理论上与实践中的定性分歧。

经典案例

2011年3-8月,被告人李某、马某伙同他人,以投资虚假原始股为名,要求参加者加纳一定的资金获得会员资格,每股24640元 ,买原始股后 ,60 天可以出售并收回成本,其中李某与马某分别发展下线60余人与30余人,并以此获得得了相应的返利。值得说明的是该理财公司的创始人并非李某与马某本人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与马某违法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相关部门批准而在股票不具备真实内容的情况下,以虚假发售原始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而二审法院则认为“ 上诉人李某、马某以股权投资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购买股票,以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从而由一审的十年有期徒刑改为二审的三年有期徒刑。

在现实中,由于非法集资行为具有要求参加者继续发展下线的情节,而被大多数人认定为新型的传销犯罪,加之其不存在实际的经营内容,不存在任何作为“噱头”的实际商品或服务,又被称作“纯资本运作”传销活动。但事实上,此类传销犯罪与传统的传销犯罪存在明显的不同,在传统的传销犯罪中,行为人通常存在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的行为,而在这种“纯资本运作”传销活动中,行为人所推销的商品或服务一般不具有实体性,而是其声称的“具有投资价值”的虚拟商品或服务,以承诺“高分红”、“高提成”或“保本高回报”等作为诱饵,通过媒体、传单、推介会、短信或“口口相传”等方式向社会公众进行宣传,其结果是行为人采用出售虚拟产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变相吸收资金。法院即将这种新的非法集资形式称 “互联网金融传销 ”,认为“ 其是对传统传销活动的 继承与创新,既保留了传销活动的经营模式与组织结构,又吸收了互联网平台传播迅捷,隐蔽性强的特征 ”,所以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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