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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认定集资诈骗案典型案例

2022-08-02 15:41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湃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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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在行为上表现为虚假承诺回报。行为人通过承诺还本付息或者承诺分红的方式,承诺以货币、股权、债权或实物回报的。这里要求,承诺的回报必须是虚假的,而不是真实的;承诺的回报应限于行为人承诺“只要出资即可通过出资行为获得回报”,而不是指承诺出资人在出资后通过出资人的生产、经营等行为可以获得报酬;并且,行为人所承诺的回报不需要具有确定性。

2014年10月,陈某先后开发了“ 万达复利”、“中国梦”等理财平台。其以xx某实业有限公司的名义制作虚假材料,通过微信和互联网进行宣传,承诺投入相应的资金即可成为理财产品的会员, 不但每天可以获得固定的分红,而且发展下线还可以获得推荐奖和见点奖等奖励。陈某因此作为诱饵要求会员发展线下,按照一定的顺序形成层级。 并为下线成员注册为会员以及在系统中以“ 万达币”的形式给予分红与奖励。

市基层人民法院判陈某等人构成集资骗罪。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认为自己的行为属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最终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维持原判的裁定。

笔者认为,“万达币”一案在判决上符合罪刑相适用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司法工作人员可能基于难以证明传销式非法集资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 非法占有的目的”,退而将其认定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也可能是基于对罪疑唯轻的证据法学原则的遵循,即罪行轻重有可疑之处时,应从轻判处。但是本案中,案件经过二审维持原判,这也正好体现了理论上关于组织、 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主观目的究竟“ 非法牟利” 还是“ 非法占有” 的争论。判决认定行为人构成集资骗罪符合公平正义,具备相当的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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