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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定期定额户办理纳税申报的公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2018-01-04 1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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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定期定额户办理纳税申报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和《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现就定期定额户2017年度定额执行期结束后的纳税申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在诸暨市境内采用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包括未达起征点的纳税人)2017年度的定额执行期结束后,应在2018年1月1日起45日内,以2017年每月实际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向主管地税分局申报。如申报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的,则按申报额缴纳税款;如申报的经营额、所得额低于定额的,则按定额缴纳税款。
自行申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可直接到主管地税分局办税服务厅办理,或者采取邮寄申报。
申报表向当地地税机关领取,也可在浙江国地税联合电子税务局(http://t.cn/zOZs7CT)下载,位于“各类下载/表单下载/’05申报域.doc’中的’A06118《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纳税分月(季)汇总申报表》’”)。
纳税人未按规定办理自行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来源: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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