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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检率先出台意见:确保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修复都要履新
吴振宇 范跃红 龚婵婵/浙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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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1日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在全国启动。1月4日,省检察院印发《关于服务保障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强调检察机关要依法开展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法律监督,全面开展受损生态环境修复和费用赔偿工作,防止“只赔偿、不修复”或“只修复、不赔偿”。据悉,这是全国检察机关出台的首个相关工作意见。

同时,检察机关要依法积极开展有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公益诉讼工作,对于行政机关在生态环境监管中违法行使职权或不行使职权的,依法向行政机关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整改。必要时,检察机关应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对于生态环境民事侵权行为,行政机关不起诉的,检察机关要依法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追究生态环境公益侵权人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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