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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群众办实事|装修起纠纷, 法官释法调解促和谐

2022-08-18 17:29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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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7月19日,陆川法院乌石庭副庭长凌玲开庭审理了一起吴某诉某装修公司装修合同纠纷案件。吴某主张,因双方签订的装修合同系受被告误导,被告存在虚假宣传的行为,该合同应予以解除,并返还原告已经支付的装修首期款10000元及支付利息损失。

被告收到应诉材料后,提出根据合同的管辖协议提出管辖异议。本案为装饰装修合同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涉案不动产所在地位于陆川县辖区,原被告管辖协议因违反专属管辖而约定无效。依法驳回被告的管辖异议。随后被告提出反诉,主张该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成立并有效。被告已经依据双方约定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出具了多次设计图及提供其他服务,原告(反诉被告)构成违约, 应该赔支付违约金27090元及设计费8840元。

本着案结事了人和,庭审结束后,在双方当事人的同意下,承办法官凌玲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通过“背靠背”做各自的思想工作,调解过程中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篇相关条文结合案情具体分析,双方达成调解,各自放弃各自请求,解除合同并各自负担诉讼费,至此双方的纠纷得到妥善解决。

法官说法:一、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二、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违约要承担违约责任。三、合同的解除可以双方约定,也可以法定解除但出于尊重私法自治解除有严格的限制,解除时间亦有限制。所以合同双方签订合同时应该对条款仔细斟酌,谨慎签订合同,否则合同一旦签订双方均会受到合同条款的约束,带来不利的后果也要自行承担。

原标题:《为群众办实事|装修起纠纷, 法官释法调解促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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