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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诈骗还是非吸?

2022-08-22 07:58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湃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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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P2P 平台发生的刑事犯罪案件上,要准确区分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在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要注重区别行为人构成集资诈骗罪还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典型案例

被告人刘某某、韩某某伙同宋某某等人,以穗实(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平台,虚构“车辆质押借款”标的和资金借款人,利用网站、打电话、加入 QQ 群等方式向社会公众虚假宣传,承诺 13%左右的固定年化率,骗取 30 多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 2,013,402.19 元。根据多名证人证言“这些钱用去哪里我不知道,钱没有给所谓的真正借款人,我们所谓的有车的客户用车子押给我公司,然后由我公司找有资金的客户将钱通过我们的平台借给有车的客户其实是假的”,通过这些可以认定该 P2P 平台虚设的债权项目募集资金其目的并不在于去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而是要骗取钱财,非法占有公众存款,应当符合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集资诈骗罪案件评析:一、集资诈骗的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意图永久性占有投资者的投资款;集资诈骗的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本案中,被告人虚构事实,意图永久性占有投资者的投资款;对于集资者承诺明显无法兑现的虚高利率吸引投资,并最终导致投资者血本无归的案件,一般可以认定构成集资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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