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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高院发布2017年度十大典型案例⑥
高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新加坡法院民事判决案
(一)基本案情
高尔集团系在瑞士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与江苏省纺织工业(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纺集团)因买卖合同发生纠纷,高尔集团依据双方协议约定中的管辖条款向新加坡共和国高等法院提起诉讼。新加坡共和国高等法院于2015年10月22日作出O13号判决,判令省纺集团偿付35万美元及利息、费用等。
2016年6月7日,高尔集团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新加坡判决予以承认和执行。审理中,省纺集团陈述意见称,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对申请或者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我国和新加坡签署的《关于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的条约》中并没有关于相互承认和执行法院的判决和裁定的规定,故请求驳回高尔集团的申请。
(二)裁判结果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案涉民事判决系新加坡法院作出,我国与新加坡共和国之间并未缔结或者共同参加关于相互承认和执行生效裁判文书的国际条约,但由于新加坡共和国高等法院曾于2014年1月对我国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进行了执行,根据互惠原则,我国法院可以对符合条件的新加坡法院的民事判决予以承认和执行。且案涉判决亦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之规定,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9日作出(2016)苏01协外认3号民事裁定,承认和执行新加坡共和国高等法院O13号民事判决。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中国法院承认与执行“一带一路”沿线国法院判决的首起案件。目前中国仅与不到三分之一的“一带一路”沿线国签有相互承认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司法协助条约,因此认定两国之间是否存在互惠关系,对沿线国法院的民商事判决能否在中国法院得到承认和执行十分关键。本案根据新加坡法院承认和执行中国法院判决的先例,首次认定中新两国之间存在互惠关系,进而承认和执行新加坡法院民商事判决,对中新司法实践具有里程碑意义,将有利于推进“一带一路”沿线国之间在民商事判决承认和执行领域的司法合作实践,为沿线国家间实现贸易和投资的便利化、自由化提供了司法保障。
来源: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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