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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友不慎,容留吸毒悔莫及!
“朋友吸毒,我又没有吸毒,为什么还要抓我?”很多人认为,只要自己不吸毒、不贩毒,就一定不会因为毒品犯罪。殊不知,即使你不碰毒品,仅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毒也是犯罪!近日,连云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容留他人吸毒案件,对被告人依法作出判决。
基本案情
被告人吕某与王某、张某、李某是相处多年的好朋友。2021年2月,王某、张某、李某以到其家中玩耍小聚的名义来到吕某家中。而后,吕某心照不宣地拿出冰毒和吸毒工具,与朋友们一起吸食冰毒,四人逐渐迷失在烟雾缭绕中。2月至6月间,四人结伴在吕某家中“吞云吐雾”,共计三次。
7月初的一天,吕某、张某和王某正在吕某家中“聚餐”。马某替他人去吕某家中送东西时,碰巧看到他们吸食毒品时忘乎所以的样子,也参与到吸食毒品的行列中。
法院判决
连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吕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吕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吕某有多次吸毒劣迹,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吕某当庭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判决被告人吕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其中,容留行为既可以主动实施,也可以被动实施;既可以是有偿的,也可能是无偿的。
容留他人吸毒罪中的“场所”通常指住宅、出租屋或者具有管理权的其他场所。最常见的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以自己的或借用、租用的住所供他人吸毒;二是以自己开设的饮食、浴室、美容、按摩等营业场所为他人吸毒提供场所;三是利用工作之便,将自己看管、工作的地方提供他人吸毒。
“一入毒海深似海”真的不是危言耸听,而容留他人吸毒更是害人又害己。无论自己是否参与吸毒都构成犯罪!青春不是挥霍的筹码,而健康才是宝贵的财富。吸毒贩毒,更是社会的隐性炸弹。在此,提醒市民朋友们培养健康的生活情趣,切勿追求猎奇、刺激心理尝试毒品。慎交朋友,树立防毒意识;珍爱生命,远离毒品!
编辑 | 婧如
供稿 | 连云区人民法院张昌彩、纪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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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交友不慎,容留吸毒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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