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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东法院 |【法官说法】房屋因交通事故损坏 另行租房费用可赔付
房屋因交通事故致损影响了居住功能,房主另行租房产生的租金如何赔偿?肥东县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判决肇事车辆的承保保险公司赔偿房主陆某房屋损坏损失4万余元,另赔偿房屋租金6000元。
案情
简介
2021年8月6日,胡某驾驶大型货车,沿211省道由东向西行驶,因操作不当撞到陆某的房屋,造成陆某房屋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安徽省肥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胡某负全部责任。受陆某委托,安徽某房地产土地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其相关损失进行评估,房屋受损价值为54030元;后经人寿保险某公司申请,受肥东法院委托,安徽某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对陆某房屋受损损失进行评估,陆某在交通事故中房屋受损损失评估价值为43796元。事发后,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无果,陆某诉至肥东县人民法院。
庭审
经过
肥东县人民法院公开对此案进行了审理。陆某陈述:被告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计7万余元,其中房租费用12000元。人寿保险某公司辩称,原告主张的房屋租金损失,不属于事故的直接损失,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审理
结果
肥东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房屋系大型货车所撞,出于人身安全考虑,其租赁房屋居住合乎情理,房租费用亦必然发生且已实际支付,故该费用系直接损失。另,人寿保险某公司机动车商业三责险合同中约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并未列明房屋租金损失属于间接损失,故对人寿保险某公司的房屋租金损失不属于直接损失而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辩称,本院不予采信,酌定原告房屋租金6000元。
一审宣判后,人寿保险某公司对该房屋租金6000元不服,其认为陆某的房屋租金6000元属于间接损失,不属于交强险及商业险保险责任范围,且就交强险和商业险的免责条款已向投保人尽到详尽说明义务,故房屋租金并非事故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不应由其该赔偿,并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22年8月,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为案涉房屋因交通事故致损影响了居住功能,在案涉房屋维修期间,陆某需另择他处居住,为此产生的房屋租金,属于本起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获赔偿。人寿保险某公司主张房屋租金属于其免责范围,但其主张的免责条款中“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网络中断、电压变化、数据丢失造成的损失”并未明确包含房屋租金;其主张的免责条款中“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未对间接损失进行明确的定义,根据疑义利益解释原则应按通常理解为可得利益损失,也不包含房屋租金。因此,人寿保险某公司免除其对房屋租金的赔偿责任没有事实依据,依据不足,其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人寿保险某公司对房屋租金的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房屋在交通事故中受损,不能安全居住,势必产生相应的安置费用,房主在租赁他人房屋产生的租金是必须的、合理的、也是直接的支出,故应由肇事车辆的承保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立案庭 宋旗
审核:东审
运营支持:肥东法院&安徽法制报全媒体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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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肥东法院 |【法官说法】房屋因交通事故损坏 另行租房费用可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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