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湃Logo
下载客户端

登录

  • +1

加大扶持创新中介,打通中小微企业创新的最后一公里

罗知
2022-09-28 19:49
来源:澎湃新闻
澎湃商学院 >
字号

较大型企业而言,中小微企业的创新效率更高、成本更低、更加灵活。同时,中小微企业往往是年轻的企业,自己没有成熟的市场和产品,不担心创新会对主流产品、现有盈利模式造成“创造性破坏”,因此在创新上更加大胆、更能走在市场的前沿。

然而,中小微企业在创新过程中都会面临很多难题,尤其是缺技术缺资金

缺技术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一些中小微企业有创新、研发、技术改造的需求,但是缺乏资源,找不到合适的技术人员、科研院所和技术专利。与此同时,很多技术人员、科研院所有技术专利,但是找不到能够合作的企业。即在技术创新的市场上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完全,导致创新供给和创新需求不匹配。

2.中小微企业普遍缺乏“专利意识”,认为专利离自己很远。殊不知很多中小微企业在面对市场时,往往能敏锐地挖掘市场需求,并根据市场需求改进产品,在这一过程中就产生了“专利”。由于企业缺乏“专利意识”,错失了专利的申请和保护。

3.一些企业或研发人员在产品创新之后,缺乏小试或中试平台,科技成果难以向生产力转化。

缺资金主要是中小微企业缺乏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的渠道。间接融资即银行信贷,中小微企业缺乏抵押品难以获得银行贷款这一问题已经被大家熟知。很多银行也积极开展信用贷业务。例如,大部分银行都推出了“税务贷”,为企业提供应税金额5-10倍的信用贷款,单笔不超过300万。中小微企业大多经营不规范,很多企业都采取各种方法避税,税收缴纳额度不高。因此,很多“税务贷”类型的产品的授信额度,还不如一张个人白金信用卡的消费贷额度,这对于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可以说是杯水车薪。

还有一些地区推出“科技贷”、“科创贷”等针对高新技术企业信用贷业务,但是普遍设置的申请门槛又很高。大部分地区的“科技贷”、“科创贷”需要国家或省级认定的 “专精特新”企业,这类企业也是凤毛麟角。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中小微企业向银行获取 “资金”已经毫无改善的空间。笔者调研发现,信贷市场的信息不完全问题非常严重。目前,即使是在一些二三线城市,银行品牌的数量往往也超过数十家。截至2021年12月末,全国共有4602家银行业金融机构。一个规模较大的地级市,除了大家熟知的国有大行,往往也还有全国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商行、从异地来开设的城商行、农商行、外资银行等。而每家银行提供的产品种类、申请条件都不一样。中小微企业体量小,没有专业的金融财务人员,没有能力全面掌握各个银行的产品和详细信息。信息不完全的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加大了中小微企业获得信贷资金的难度。

事实上,银行信贷资金也并不适用于作为企业创新资金的主要来源。中小微企业从银行获得的信贷资金一般都是短期借贷,但是创新、研发是长期行为,短贷长用对企业而言就好比在钢丝上跳舞,极易发生财务风险。创新是风险高、收益高的行为,这类企业活动应该积极寻求间接融资,例如天使投资和VC投资。

但是,除了少数沿海发达地区,大部分中西部地区的投资市场不活跃、投资机构比较保守、投资人缺乏前瞻性的投资眼光和风险把控能力,导致机构和企业之间难以达成合作意愿。企业在对接外地投资人时,又由于信息不对称、物理距离等因素,很难与外地投资人建立密切联系。因此,对于中西部地区的中小微企业创新而言,无论是直接融资渠道还是间接融资渠道都不是十分通畅。

那么,针对中小微企业创新过程中的缺技术、缺资金的问题,政府究竟应该如何发力呢?中小微企业数量众多,政府不可能一一服务,也不可能大规模对创新行为补贴。创新补贴一方面受地方财政资金的预算约束,另一方面也容易产生政策扭曲,甚至出现企业造假行为。笔者认为一种可行的模式是通过扶持创新中介,形成中小微企业创新体系,打通中小微企业创新的最后一公里。

创新中介一头链接数以万计的中小微企业,一头链接政府部门,是政府培育创新型中小企业的重要渠道。

这些创新中介主要分为三类:

1.优质的、细分产业的民营孵化体系(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

2.龙头企业投资的孵化体系;

3.科研院所主导的孵化体系(包括中小企业共性技术平台)。

这些创新中介既能解决中小微企业创新过程中的技术难题,也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中小微企业的融资难题。

由于在细分领域中长期深耕,优质的、细分产业的民营孵化体系,积累了比较全面的科研资源、技术资源、中试平台资源、产品质量控制资源等。同时,他们多年培育企业,能给予一些初创期的小微企业辅导和管理咨询,尤其能够帮助一些有技术、无管理团队的科创型小微企业成长。

在投融资方面,这些民营孵化器则积累了大量的金融机构对接资源,很多民营孵化器都设有金融超市、金融服务专员,企业可以更加全面的掌握金融产品信息,消除由于信息不完全带来的融资难问题。还有一些大型民营孵化器自设投资基金,甚至能为企业提供短期过桥资金。笔者曾经参观过一家南京的民营孵化器,由于经营团队对培育的企业十分了解,一些具有发展潜力的企业碰到资金困难时,可以向孵化器申请数额在50万以内的借款,3天内即可完成放款。

龙头企业投资的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则主要培育上下游的创新型中小微企业。不仅能为他们提供产品应用场景和市场需求,还能利用龙头企业的技术优势、技术平台,帮助中小微企业进行创新研发。同时,龙头企业自身资金雄厚,普遍配备专门的投资部门甚至是投资公司,再加上对于培育的企业十分了解,可以直接完成对这些企业的投资,缓解企业融资难问题。

科研院所主导的孵化体系则有大量的科研成果和测试平台,在产学研一体化上具有相当的优势。中小微企业可以借助科研院所的优势学科,获取最新的技术成果、匹配最顶尖的科技专家,为中小微企业获得核心竞争力提供有力的支撑。此外,很多大专院校也有大量的校友资源,通过校友为培育企业的融资也是这类孵化体系的一大优势。

但是,目前这些创新中介的发展都存在各种问题,导致它们在帮助中小微企业创新上的作用难以全面发挥。

例如,由于为中小微企业提供很多额外的专业性服务,一些优质的、细分产业的民营创新园区会比周边普通办公用房或者办公厂房的租金高。但很多中小微企业缺乏长远目光,对短期成本的增加十分敏感,因此,这类孵化园区并未出现供不应求的现象。

又如,很多创新中介缺乏足够的宣传,一些国家级孵化园区、优质的孵化器、中小企业共性技术平台在企业中的知名度并不高,企业对这些园区和平台缺乏足够了解,不知道其具体功能,未能充分发挥园区和平台帮助中小微企业创新的推动作用。

还有部分科研院所主导的园区或者平台,则存在体制机制问题、知识产权归属问题。不少平台存在专利估值过高,教师、高校、园区或平台三方之间分配关系不明确等问题。

此外,一些地方政府也投资设立了中小企业共性技术平台。通常,政府拨款盖好了办公场所,就要求平台自负盈亏。然而,中小微企业共性技术平台本就是带有半公益性质,属于政府为中小微企业创新提供的公共品之一,需要长期投入。

由于投入不足和盈利受限,平台资金缺口大,部分中小企业共性技术平台缺少购置大型的实验设备和检测设备、聘请科研团队的资金,限制了平台和产业链上中小微企业的发展。这又导致中小企业共性技术平台只能主要依靠房租收入、政府奖励、政府科研项目、产业投资作为盈利的主要渠道,而不是通过帮助产业链上的中小微企业技术升级、技术创新来获得主要收益,进而难以发挥原定的中小企业共性技术平台的支撑作用,从功能发挥的角度看甚至退化成高端孵化器的功能。

因此,要充分发挥创新中介在解决中小微企业“缺技术”、“缺资金”问题上的作用,打通中小微企业创新的最后一公里,政府需要加大对创新中介的投入。

第一,鼓励建设更多专业化的民营孵化平台,助其发展壮大,增加对他们的投入,让他们协助政府充分发挥推动中小微企业研发创新的作用。

第二,加大对优质的创新中介的宣传力度,让更多中小微企业能够进入到孵化体系中。中小微企业规模小、资金少、人员配置不足,不具备全面对接技术、资金、市场的能力,也缺乏管理经验和政府资源。但是高质量的创新中介可以实现对中小微企业的规模化、专业化的服务,补齐中小微企业的短板,帮助他们更好、更快的成长。

第三,打造创新中介的行业标杆。虽然目前从中央到地方都有各种众创空间、科创空间的评比,但是除了政府给予相应奖励之外,并未在业内树立行业标杆,也很少进行经验推广,缺乏以评促改、以评促优的机制。这就导致创新中介的整体发展速度较慢,一些行业标杆、典型案例的成功经验并未在创新中介中产生应有的示范作用。

第四,要充分发挥创新中介的作用,还需要调动科研院所、高校教师的科研积极性,其关键就是科研考核体制的配套改革。中央部属院校的管辖权不在地方,体制机制改革难度较高,但是地方大专院校可以先试先行。例如,鼓励教师与产业界建立联系,鼓励教师到企业进行中短期访问和交流;改革教师职称晋升的评价体系,增设应用技术型教师岗位,并给予相当数量的岗位职数;与科研院所主导平台联合聘任教师,互认科研成果等。

(作者罗知为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副院长,武汉大学经济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发展经济学、产业经济学,著有专著《中国转型时期的国有企业:多重任务、效率损失与制度约束》《贸易自由化与贫困——来自中国的数据》《新民营经济研究》。)

    责任编辑:蔡军剑
    图片编辑:陈飞燕
    校对:张艳
    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
    澎湃新闻,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1
    收藏
    我要举报

            扫码下载澎湃新闻客户端

            沪ICP备14003370号

            沪公网安备31010602000299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1120170006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7116

            © 2014-2024 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司

            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