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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巴什区法院依法宣判首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近日,康巴什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由康巴什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王某、苏某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这是康巴什区法院审理的首例非法狩猎刑附民公益诉讼案件。
2022年3月7日,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政府发布通告,决定划定康巴什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均为禁猎区,禁猎区内禁止一切非法狩猎行为。2022年3月14日,王某、苏某在明知通告内容情况下,心存侥幸来到高新园区附近草地,用炮仗对野生动物进行惊吓,后通过骑摩托追赶网扣,捕获野兔9只。在运输被捕获野生动物过程中,二人被巡逻民警抓获。经鄂尔多斯市林业和草原事业发展中心鉴定,二人捕获的涉案野兔为草兔,属于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保护动物。
康巴什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苏某、王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是使用禁用的方法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其二人行为破坏了国家野生动物资源,对其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还应判处在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并印刷保护野生动物宣传手册进行宣传。
该案是非法狩猎损害公共利益引发的刑附民公益诉讼案件,也是康巴什区发布禁猎公告后首例判处刑罚并责令登报致歉的公益诉讼案件。通过严厉打击损坏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对于推动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促进人类与野生动物和谐共存,维护生物多样性具有重要意义。
小康说法
野生动物在生态环境中有着重要的和不可替代的作用。只有生物物种多样化,才能保持生态的平衡,使人类自身拥有良好的生存环境。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六十六条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二十只以上的;
(二)在禁猎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狩猎的;
(三)在禁猎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狩猎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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