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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鹤岗 巾帼维权】“大修”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亮点很多

2022-11-08 16:27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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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10月30日表决通过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针对当前升学就业、财产分配、人身权利等领域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问题,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做出了积极回应。

女职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工资和福利待遇就被降低?用人单位这种做法将被人社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面临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明年起施行的新修订版妇女权益保障法,在消除就业性别歧视、禁止拐卖绑架妇女等方面均做出规定,明确了法律责任和处罚标准。

女性升学就业

怀孕产假哺乳被降工资,单位最高将被罚五万

在文化教育权益方面,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学校和有关部门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妇女在入学、升学、授予学位、派出留学、就业指导和服务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学校在录取学生时,除国家规定的特殊专业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取女性或者提高对女性的录取标准。违反这些规定的,依法责令改正,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

在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方面,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实施下列行为:限定为男性或者规定男性优先;除个人基本信息外,进一步询问或者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将限制结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其他以性别为由拒绝录(聘)用妇女或者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录(聘)用标准的行为。用人单位违反此规定,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女职工在怀孕以及依法享受产假期间,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期满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期限自动延续至产假结束。但是,用人单位依法解除、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服务协议,或者女职工依法要求解除、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服务协议的除外。用人单位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用人单位违反上述规定,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同样面临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预防性骚扰

发现可能的违法犯罪不上报,住宿经营者将被罚

根据新版妇女权益保障法,学校应当根据女学生的年龄阶段,进行生理卫生、心理健康和自我保护教育,在教育、管理、设施等方面采取措施,提高其防范性侵害、性骚扰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保障女学生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发展。

学校应当建立有效预防和科学处置性侵害、性骚扰的工作制度。对性侵害、性骚扰女学生的违法犯罪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通知受害未成年女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该法律还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制定禁止性骚扰的规章制度;明确负责机构或者人员;开展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教育培训活动;采取必要的安全保卫措施;设置投诉电话、信箱等,畅通投诉渠道;建立和完善调查处置程序,及时处置纠纷并保护当事人隐私和个人信息;支持、协助受害妇女依法维权,必要时为受害妇女提供心理疏导;其他合理的预防和制止性骚扰措施。

违反该法律规定,对妇女实施性骚扰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并由所在单位依法给予处分。学校、用人单位违反该法律规定,未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制止性骚扰,造成妇女权益受到侵害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的,由上级机关或者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住宿经营者应当及时准确登记住宿人员信息,健全住宿服务规章制度,加强安全保障措施;发现可能侵害妇女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未履行报告等义务的,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打击拐卖妇女

发现拐卖妇女未报告,主管人员将被处分

新版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禁止拐卖、绑架妇女;禁止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禁止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

该法律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等部门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按照各自的职责及时发现报告,并采取措施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做好被解救妇女的安置、救助和关爱等工作。妇女联合会协助和配合做好有关工作。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歧视被拐卖、绑架的妇女。违反这一规定,未履行报告义务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该法律规定,对于有关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批评或者合理可行的建议,有关部门应当听取和采纳;对于有关侵害妇女权益的申诉、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应当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或者打击报复。违反该法律规定,对侵害妇女权益的申诉、控告、检举,推诿、拖延、压制不予查处,或者对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依法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对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未及时制止或者未给予受害妇女必要帮助,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解读

性别歧视行为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

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对就业性别歧视的情形作出禁止性规定,明确在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培训等方面,应当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得歧视妇女。

该法律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就业保障政策措施,防止和纠正就业性别歧视,为妇女创造公平的就业创业环境。招聘、录取、晋职、辞退等过程中的性别歧视行为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社会法室主任郭林茂介绍,新修订的这部法律着力研究解决就业性别歧视等妇女权益保障领域的痛点、难点问题,积极应对生育政策调整带来的挑战,为妇女更好兼顾生育与事业提供支持。

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蒋月建议,加大劳动监察等执法力度,畅通投诉渠道,进一步提高用人单位违法行为的成本。

加强对困难妇女的关爱帮扶

加强贫困妇女、老龄妇女、残疾妇女等困难妇女的权益保障,为其提供生活帮扶、就业创业支持等关爱服务;要求为有需要的妇女提供心理健康服务支持……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于细节之中凸显了关爱帮扶困难妇女的立法导向。

比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困难妇女提供必要的生育救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社会团体等,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法为受害妇女提供救助;国家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通过依法捐赠、资助或者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提供安全的生理健康用品或服务等。

郭林茂表示,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倡导全社会尊重和关爱妇女,为困难妇女提供必要帮扶,保障和促进妇女在各领域的全面发展。

中华女子学院教授李明舜认为,这些规定进一步细化保障困难妇女权益的措施,使保障的对象更加具体明确,有利于实现精准帮扶。

来源 新华社

原标题:《【法治鹤岗 巾帼维权】“大修”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亮点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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