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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观察|共享单车经营权岂可“价高者得”

澎湃特约评论员 姚华松
2022-11-13 19:37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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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发改委发布了第四批违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典型案例,被通报的23起典型案例中,多达15起案例涉及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通过公开拍卖、招投标或签署排他性协议等方式限制共享单车、助力车市场竞争的情况,引发关注。

纵观这些城市政府或有关部门的做法,一个共通的操作是“拍卖特许经营权”,按照实力优先的原则,“价高者得”。例如,湖南省张家界市城区共享电单车5年特许经营权拍卖成交价超过4500万元,云南省瑞丽市城区、姐告城区2500辆共享电单车5年特许经营权成交价高达6500万元。

财政部等三部门发布的《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明确指出,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是政府通过出租、出借等有偿方式转让市政公共资源的占有权、使用权等权益,受让方将因此获得排他性的占有和使用权。但问题是,共享(电)单车具有行业特殊性,停车点位具有向社会免费开放、不可独占、公共使用等特点,不宜套用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部分地方把共享单车的特许经营权拍给中标企业后,对相关管理与服务不问不顾,当起了“甩手掌柜”,明显与其“提供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的基本职责背道而驰,存在懒政与怠政的嫌疑。

“拍卖特许经营权”的做法,还涉嫌人为设置市场准入门槛,限制与干涉相关企业的市场经营行为,破坏市场规则,干扰市场秩序。正如国家发改委在通报中指出的,地方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无法律依据违规设置特许经营权,限制其他共享电单车企业准入经营,违反了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有关要求。

众多案例中,“5年”的字眼出现频率较高,这意味着,中标企业可以在未来较长时间客观上垄断该市场,不管中标企业现在与未来的经营状况如何,其他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都很难有机会参与相关经营活动,那些有科技与研发实力的企业囿于资金有限而无法参与共享单车的市场运营,这明显违背了市场竞争的原则。

事实上,整体经济形势越不乐观、市场越不景气之时,有关部门越需要在积极培育市场、让不同市场主体自由竞争与发展等方面下功夫,唯有如此,才能让市场更加充满活力、促其良性与稳健发展。

除了垄断市场,“价高者得”的问题还在于,部分中标企业为了尽快收回成本,实现盈利,可能在车身质量、电池等方面压缩成本,导致各种安全隐患,最终把风险转嫁给了更为弱势的消费者。一些资金体量小的竞标企业在竞拍成功后,因为拍卖价格大幅超出实际运营成本,只能通过超额投放来尽量回收资金,变相导致单车企业违规运营,这对城市交通秩序带来不利影响。

为了让城市政府更加科学与高效管理运营共享单车,政府在构建良好市场经济体制、维系城市公共性、提高准公共产品及服务质量和水平方面责无旁贷。基本上,一些政府部门采取“经营城市”的做法不是不可以,但需警惕过度企业化、过分追求利润等不良倾向,这也是二十大报告中提出的“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应有之义。

对于共享单车的特许经营权问题,有关部门不应当只算“价高者得”的财政收入账,还应考虑到共享单车的“准公共性”。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要求,希望地方政府还是要给共享企业创造良好的发展空间,让企业增加营收,通过合法纳税的常规渠道,以此促进地方政府的收入。

国家发改委的通报和纠偏,说明部分地方的做法已经引起了监管部门的重视。建议地方发改委及相关监管部门也应该积极行动,切实履行相关职责,而不是抱着“地方也不容易”的心态,“不作为”或“不想作为”。各地的人大、政协、相关行业协会及媒体也需要在共享单车运营方面做好监督工作,对于一些不合理的行为与做法提出质疑,给出可行性意见与建议,从而营造更好的营商环境。(作者系广州大学社会学系副教授)

    责任编辑:甘琼芳
    图片编辑:李晶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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