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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 鸣:对《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草案)》的14条修改建议

2022-11-15 13:34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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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9月22日下午,由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法律工作委员会主办的“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草案讨论会”在线召开。来自相关领域专家学者、公益组织、志愿者、媒体代表等与会嘉宾,就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草案提出多项修改建议。现将中国科学院新疆生态与地理研究所研究员马鸣的建议分享如下:

一、铁丝网问题,立法文本称其为围栏。所谓“优化草原围栏建设”(第二十一条)完全不可取,建议修改。目前有两种铁丝网,首先是草原围栏,是一种非常廉价的护栏,实际上就是个“双刃剑”,对野生动物危害极大;另一个是边境滚网,青藏高原有几千公里的边界线(照片),它切断了物种迁徙通道,同时降低了物种多样性和遗传多样性。

二、过度放牧问题,非常严重。怎么样控制住过度放牧,而不是简单地禁牧(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我认为应该有具体的要求和指标,如草原载畜量、禁牧范围等;都可以参考以往的研究报告。

三、什么是“生态保护红线”(草案第十一、十二、三十五条),都不够清晰和具体。我认为青藏高原所有的冰川、水源地、国家公园、湿地、湖泊、圣地(胜地)、自然保护地(区)、江河源头及无人区等都应该划入红线。

四、关于水利工程,涉及的条款比较多,如草案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一条 等。请问:什么是小水电项目(草案第四十二、五十八条),避重就轻,缺乏约束力。而涉及到国际河流截流的 “红旗河” 这样的超级工程,社会上沸沸扬扬,背后还有几位院士鼓噪,怎么对待?牵扯到国际河流,所遵守的原则是什么,国际法我们绕不过去。有没有大国风度和担当,是否考量邻国的利益,睦邻友好?这是涉及地球村的大是大非问题,人类地球命运共同体,一定要直接面对,不可文过饰非,高喊口号,而让法律失去尊严。前车之鉴,如三峡工程,遇到大旱大涝和连年地震就束手无策了。之前的《长江保护法》,还有《黄河保护法》(草案)都与青藏高原有关,可见国家非常之重视。青藏高原被认为是“亚洲水塔”,养育了两大文明古国(印度和中国),它是属于世界的。

五、关于地理界线,法律条文不明确。据草案说明介绍,我国青藏高原总面积约 258 万平方公里,涉及西藏、青海、新疆、四川、甘肃、云南6省区的范围。草案三处(条款)提及祁连山(如草案第十四、十五、二十九条),却没有昆仑山、喀喇昆仑山和帕米尔高原等重要地理元素。昆仑山乃万山之祖,希望能够补充进去。

六、草案提及藏羚羊、雪豹、大熊猫等一些明星物种(草案第二十六条),却忽略了豺和狼这样一些高原关键物种的保护(豺已经极度濒危)(下图),希望加进去。大熊猫属于孑遗物种,原来就是被自然界淘汰的物种,不提也罢。

七、关于无人区,有些人不认为中国还有无人区。实际上,近年的一些穿越旅游、登山、探险、非法采矿、偷猎和驾车追逐野生动物等都发生在无人区。青藏高原有50-70万平方公里的无人区,这么大的面积,无人管理,草案模糊带过,都不具体,或只字不提、或无的放矢。我们建议适当设立“生态禁区”,给后人留下净土。

八、关于草原灭鼠活动(草案第二十一条),实际上消灭的多是鼠兔(兔形目不是啮齿目)。我们知道有一种鼠兔属于国家级保护动物,在高原上乱投毒饵,滥杀无辜,负面作用非常之大(照片)。破坏的是整个食物链或生态系统,危害猛禽、猛兽等(照片)。法律不可以无视、回避或者骑墙。在草案第二十一条中有一句话 “加强鼠虫和狼毒等有害生物防治”,很模糊,不科学。什么是鼠虫?用词不当,可能包括了许多有益或者无害的物种(如授粉昆虫、天敌昆虫等),你们这是不是在鼓励破坏高原生态系统呢!什么是狼毒?鼠虫和狼毒,语法错误,立法者语文有问题,前后不对称,都是比较晦涩的物种名称。狼毒可能会被吃瓜群众误以为是狼害,其实狼毒是一种植物(不是外来物种哦)。

九、关于高压线,根据北京林业大学郭玉民教授估计,近年已经有数千只国家一级保护鸟类黑颈鹤被输电线路或电网杀害(照片),就像草原围栏一样,案件涉及到青海、甘肃、西藏等省区。2018-2020年,卫星跟踪了 39 只黑颈鹤,于西藏林周县越冬时,有 13 只个体确认死于撞击电线(占 33 %)。2021年7-8月和2022年4月在拉孜累计有十余起黑颈鹤撞击电线致死案例,大部分为幼鸟或亚成鸟(青年)。2022年1月初,根据卫星跟踪数据,沿着拉萨河不足一小时时间陨落 3 只黑颈鹤(照片)。同年,6月7日,发现又有一只黑颈鹤在日喀则附近遇难(CCTV -13 朝闻天下)。诸如此类案件,还涉及到许多珍稀鸟类,如大鸨、天鹅、灰鹤等。只有依靠立法来约束大型国企的行为。其实,我们不是没有办法来解决撞击问题,而是谁能够通过法律来执行,同时法律要有可操作性,对企业或个人有约束作用。

十、所谓“有关部门”,在草案第四条、第五条:建立协调机制,委托有关部门负责 .....,具体哪个部门从上到下都不清楚,废话一箩筐。而要求各级政府落实责任,基层到县级,怎么落实,没有下文。是否至少应该有一个下属机构去负责?注:“有关部门” 在草案中出现了 23 次,官僚文章,不知所云。

十一、关于耕地保护,请问在高原上需要严格耕地保护制度吗?见草案第二章 第十一条;第三章 第二十五条 等。青藏高原究竟有多少耕地,立法者清楚吗?我们知道,在青藏高原,大部分地区不适合农业种植,作物生长缓慢,产量低(主要是大麦或青稞);或者因为开垦而破坏草原景观,得不偿失。高原景观一旦被破坏,几十年都不能恢复(沙化的罪魁祸首之一)。在一定的海拔区域或者低温区域,不建议坚持耕地保护政策;以法律的形式划定一条线(等高线),强制推行退耕还草原、退耕还保护区、退耕还湿地、退耕还自然。

十二、关于社团或者志愿者,草案只字未提。青藏高原生态保护的核心是什么,是人与自然和谐!保护青藏高原,离不开民间力量。民间蕴藏着巨大能量,应该与时俱进地鼓励社团的参与和监督。在保护法草案的六十四个条款里,没有一条提及 “民间” 、志愿者、社区或 “社团” 的作用,明显脱离群众了。我们不能够只关注民间的社会资本介入(草案第四十一条),却不提及社团的其他作用。实际上,在青藏高原政府无法介入的广大区域(如海拔在4100米以上的永久冰雪冻土带或无人区),有许多社会组织,如 NGOs(非政府组织)包括一些志愿者,他们一直在关注环境变化,尝试着引导、激励、帮助、共建和发挥当地的游牧民对自然的关心与呵护。

十三、对于已经遭到破坏的自然保护区应该怎么修复,既往不咎?以青海隆宝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可可西里自然保护区等为例(照片),高压线、铁丝网、公路、铁路、水坝等 …… 有没有可能通过立法要求他们将这些设施逐步移除或移出?目前,没有一个条款涉及退出机制。我们必须坚持习近平主席一贯倡导的“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论,保护好青藏高原。

十四、重复出现,大话连篇。如山水林田湖草沙冰,不至于重复出现了 9 次;与“绿色”有关的词组 10 处,而 “生态” 竟然出现 150 次,仅“生态保护” 就有近 50 次,词汇叠加,都比较空洞,不严谨,不合乎语法和逻辑。建议“生态保护修复”(出现16次)简化为植被修复、地貌恢复、生态恢复或生态修复(已经有 30 处),法律条文不至于如此理屈词穷。还有就是逻辑颠倒,例如草案第七条,应该在调查和评价之后形成本法律文件,而不是先有法律法规之后去调查和评估。词汇错误的叠加,如“生态环境”,在草案第十三条中的四行字/几句话中就重复出现了 6 次。

结语:

法律就是法律!

司法的独立性精神,

不应该是一纸空文。

更不应该忘记初衷,

或手纸不如的东西!

附:博文链接:

https://blog.sciencenet.cn/blog-2048045-1356938.html

 

整理/Yang 审/马鸣 编/ang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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