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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不能出借或出售,涉嫌违法恐担责
每天啥也不干就能挣100元,郑某某被朋友以外出打工的名义诱骗到天津市,并承诺报销郑某某到天津的车旅费,这就是郑某某将5张银行卡出售给他人的报酬。
近日,龙陵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告人郑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经其朋友联系,到天津办理了5张银行卡及配套U盾、一张电话卡。收卡人以提供食宿的方式每天给其100元钱的生活费,2021年1月4日至11日期间,被告人郑某某办理的北京银行卡被他人用于诈骗活动,导致被害人郭某被诈骗的106.8541万元人民币流入该北京银行卡内。
被告人郑某某称不知道办卡具体用来做什么,虽然想着有可能会涉嫌违法犯罪,但当时为了挣点钱所以就办了卡给他人使用。最终被告人郑某某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我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电信网络诈骗大都借助银行卡实现转账套现,为了蝇头小利,出借出售自己的银行卡,极有可能被收购者用来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轻则影响本人征信,重则带来巨大法律风险,甚至需承担刑事责任,即使出借的银行卡未用于从事违法犯罪,出借银行账户也是违反金融管理法规的违法行为,出借人为此可能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事实上,在谁都拥有银行卡、谁都能办理银行卡的情况下,仍要借用他人银行卡接收、转移资金,如果金额巨大,通常就是为了逃避银行监管或法律责任。大家对此一定要提高法律意识,谨慎保管使用个人银行卡,避免出借给他人使用,更不要受利益驱使而出借、出售给他人,否则不仅面临承担民事责任,对征信产生负面影响,还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供稿:陈 卓
原标题:《银行卡不能出借或出售,涉嫌违法恐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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