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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位用了13年业主发现面积给少了,法院:开发商应重新划线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2022-11-28 20:29
一号专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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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小区车位

使用13年后才发现车位面积不足

遂将开发商诉至法院

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基本案情

小张于2005年向开发商购买了自家小区107号车位并实际使用至今,于2006年取得了车位的不动产权证,其中记载的车位面积为11.6501平方米。近日,小张置换了一台SUV汽车后,发现将车辆停进车位非常困难,经自行测量估算,认为车位面积与房产证记载的面积不一致。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按照房产证附图重新画出107车位与相邻的108车位之间的分割线,108车位的业主承担协助义务。

开发商答辩称,车位已实际交付使用十余年,原告的诉讼请求早已超过诉讼时效,且双方签订的车位买卖合同约定车位以现状按个为单位出售,不以面积计算,双方不作补差。即使车位面积与合同约定的面积不一致,其也不构成违约,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裁判结果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开发商应按照涉案车位房产证附图重新画出107车位与108车位之间的间隔线,108车位业主对此承担协助义务。

开发商不服,提起上诉。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张丽

诉讼时效一般适用于债权请求权,小张在该案中的诉讼请求属于物权请求权,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本案中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根据买卖合同约定,开发商应向小张交付面积为11.65平方米的车位,但开发商自行划线确定了107及108号车位的范围,向小张交付了面积仅为10.9347平方米的车位,而将107号车位的面积划到了108号车位内,不能视为其已经依约履行合同。且其多年来从未向小张披露车位存在面积短小的情况,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应承担违约责任。而重新划线后,108号车位的面积仍与买卖合同及不动产权证面积相符,并未影响108号车位业主的合法权益,故其应承担协助履行的义务。

法官提醒,诚信是一种无形的经济资源和社会资本,不仅是公民的立身处世之本,是公司能持续、健康、长期发展的根基,也是维系市场经济持续良性发展的前提条件,更是每一个民事活动参与者的应尽之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

第一百九十六条  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依据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

(原题为《车位用了13年,发现面积“给少了”》)

    责任编辑:崔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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