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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庆玉12.7亿国家赔偿申请被驳回,律师将向辽宁高院申请

澎湃新闻记者 朱远祥
2018-04-24 15:30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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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亿元,这是辽宁商人王庆玉向法院申请的国家赔偿数额。4月24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消息,驳回王庆玉的国家赔偿申请。

此前,王庆玉向大连中院申请国家赔偿称,由于大连中院超额查封其财产等行为,造成其巨大财产损失,故申请赔偿127241.877万元。

大连中院驳回王庆玉赔偿申请的《决定书》显示,该院经审查认为,王庆玉不是相关公司的权利承受人,不能代表公司申请国家赔偿,且该案所涉执行程序尚未终结,故驳回了王庆玉的申请。

4月24日中午接受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采访时,王庆玉的代理律师表示,将向辽宁省高院申请重新作出国家赔偿决定。

申请人:超额查封造成损失,索赔12.7亿

1963年出生的王庆玉是辽宁省普兰店人,大连玉璘海洋珍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玉璘公司)的大股东。2009年,他卷入一场公司股东之间的民事诉讼。

法院文书显示,2009年1月,因为债务纠纷,王某等三人分别向大连中院起诉王庆玉,并申请财产保全。

王庆玉在《国家赔偿申请书》中指出,当年他和公司共计承担债务8620万元,而大连中院查封了他个人和玉璘公司、塞里岛公司的财产,其中包括股权7180万元,海域、土地、船只和房产等财产8415余万,上述查封财产金额超过1.5亿, 远超他当时所涉债务8620万元。

“这只是我们用法院后期拍卖的部分财产做为参照,由于拍卖价格很低,我们认为当时查封的财产超过10亿元。”王庆玉的代理律师王殿学说。

王庆玉认为,由于大连中院超额查封、禁止公司生产、拍卖价格过低、执行过程有查封物灭失等情况,给他和公司带来巨大财产损失,故请求大连中院依法返还玉璘公司等企业被查封、冻结、拍卖的原物,或者赔偿等价金额共计127241.877万元。

法院:王庆玉不是相关公司的权利承受人

大连中院收到王庆玉的国家赔偿申请书后,于2018年1月17日登记立案。

4月24日,大连中院在其官网发布消息称,该院赔偿委员会4月2日听取了赔偿请求人王庆玉的意见,王庆玉及其委托代理人发表了有关意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玉璘公司、塞里岛公司目前仍处于存续状态,王庆玉不是玉璘公司、塞里岛公司的权利承受人,为此,其不能代表玉璘公司、塞里岛公司申请国家赔偿;且该案所涉执行案件执行程序尚未终结,不符合提出国家赔偿申请的法定申请条件。

大连中院的《决定书》显示,4月23日,该院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决定驳回赔偿请求人王庆玉的国家赔偿申请。

律师:公司股东申请国家赔偿系其权利

公开资料显示,王庆玉是玉璘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超过77%。不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不是他,而是当年起诉他的王某。

王庆玉在《国家赔偿申请书》中称,因玉璘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怠于行使职责,同时他作为公司大股东穷尽公司内部救济途径,故有权代表向大连中院申请国家赔偿。大连中院则认为,王庆玉不是公司的权利承受人,不能代表公司申请国家赔偿。

4月24日中午,王庆玉的代理律师王殿学和庞理鹏表示,会向辽宁高院申请重新作出国家赔偿决定。“股东要求公司申请国家赔偿,而公司不申请的情况下,股东提出申请是其基本权利。” 王殿学说,司法实践中也有和王庆玉一样,以股东身份提起国家赔偿得到法院支持的案例。

对于相关案件的执行是否终结的问题,王殿学认为执行程序历经9年,涉及多个案件,目前大部分已执行终结,“如果必须等待全部执行终结的文书,对权利人行使权利极为不利。”

    责任编辑:顾亚敏
    校对:张艳
    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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