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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男子被关423天后案件20多年无果,今获赔22万余元

澎湃新闻记者 卫佳铭
2018-04-24 19:00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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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年55岁的吉林长春男子李明曾卷入一起诈骗案,他被关了423天,检方不予批捕,警方对他取保候审,取保撤销后案件不了了之,此后一过二十多年。为此,李明提起了国家赔偿。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吉林高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李明违法刑事拘留、刑事违法扣押国家赔偿一案国家赔偿决定书》,决定由当年的办案机关长春市公安局支付李明人身自由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和被扣押财物损失等20余万元。

赔偿决定书显示,当年李明被抓后,警方扣押了他3000余元现金,还收缴了他价值7万余元的参茸制品等物品。收缴当日,警方即把收缴物品“返还”给了报案人。

此外,李明申请国家赔偿期间,吉林省公安厅曾主持调解,由长春市公安局向李明支付7万元,李明不再就该案提出其他国家赔偿请求。但李明不服,后吉林高院作出上述国家赔偿决定。

男子被关一年多,取保后20多年无结果

时间倒回23年前,1995年7月6日,长春市公安局经济侦查大队接到成都恩威制药公司长春事务所(下称“恩威事务所”)报案,称李明冒充长春市朝阳区城西乡计划生育指导站负责人骗取该所的洁尔阴、好娃友等药品及冲洗器、卫生巾等物品,价值人民币1055531.84元。六天后,长春市公安局对李明收容审查,并于次年9月3日对李明解除收审,改押刑事拘留。

上述赔偿决定书显示,1996年9月6日,长春市检察院认为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同日,长春市公安局对李明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此前,长春检方曾两次将该案退回补充侦查。

长春市公安局不服长春市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决定,相继提起复议、复核。

1996年9月18日,长春市检察院作出维持该院不批捕决定的复议决定。同年12月9日,吉林省检察院作出维持长春市检察院不批捕决定的复核决定。1997年10月6日,长春市公安局对李明作出撤销取保候审决定。

吉林高院另查明,1995年7月20日,长春市公安局扣押李明现金2520元,同年8月29日从王毅处收缴其所欠李明的货款1200元。1996年5月29日,长春市公安局收缴李明价值人民币75842.62元的参茸制品等物品,并于同日将收缴的物品返还给恩威事务所。

李明称,他被扣押的财物一直没有返还。2016年9月12日,李明向长春市公安局递交国家赔偿申请,请求该局返还或赔偿被扣押的财物,赔偿金额最低不少于七万元。同年11月23日,长春市公安局决定不予赔偿,原因是其收缴的物品返还给了恩威事务所,其没有赔偿义务。

吉林高院决定:长春公安局赔偿22万余元

随后,李明于2016年12月8日又向吉林省公安厅递交了国家赔偿复议申请,请求返还被长春市公安局扣押的财物及利息共计10万余元。

上述赔偿决定书显示,吉林省公安厅于2017年2月2日作出刑事赔偿复议决定,认为长春市公安局作出的不予赔偿国家赔偿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撤销长春市公安局不予赔偿的决定。李明又向吉林高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该院随后决定由吉林省公安厅重新作出复议决定。

重新复议期间,吉林省公安厅主持调解,由长春市公安局向李明支付七万元,李明不再就本案提出其他国家赔偿请求。据此,吉林省[2017]6号刑事赔偿复议决定,长春市公安局向李明支付国家赔偿金人民币七万元。李明不服,于2017年11月16日向吉林高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该院于2018年1月9日立案受理。

在这次的赔偿要求中,李明要求赔偿被扣押财物及利息,以及人身自由赔偿、精神损害抚慰、误工费等共计146万余元。

吉林高院于2018年4月8日作出国家赔偿决定认为,李明被羁押时间长达423天,根相关规定所确定的2016年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为258.89元,长春市公安局应赔偿李明人身自由赔偿金人民币109510.46元(423天×258.89元/天),同时酌定长春市公安局支付李明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

另外,吉林高院认定,长春市公安局应支付李明被扣押的物品损失人民币金额为85842.62元,其中包含一部手机的损失人民币10000元。同时返还扣押李明的现金3720元并支付利息1266.62元。

以上赔偿共计22万余元,吉林高院赔偿委员会同时驳回了李明的其他国家赔偿申请。

    责任编辑:马世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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