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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观察|落实刑诉法,受理报案不能等“闹上微博”

澎湃特约评论员 金泽刚
2018-04-28 09:17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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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5日凌晨,贵阳女生刘某某在出租屋里被合租者的朋友围殴砍伤,刘某某认为:报警后警方出警迟缓,受害者遭到冷漠对待,且迟迟未见对行凶者采取法律行动。于是,刘某某于4月23日将自己的遭遇发布在微博上,事件迅速进入公众视野,引爆网络舆情。之后贵阳警方终于采取了行动,并于24日发布通报:四名涉案人员已全部到案,警方正在全力开展侦查。

这个事被网友概括为:“报案40天没有用,发微博第二天就立案抓人了”“微博报案比打110有用”。那么,在刑诉法角度该如何分析这个事件呢?公民报案后,警方到底该依法怎么处理?刑事立案,必须等到事情“闹大”吗?

由于被害人刘某某被鉴定为轻伤二级,此事至少涉嫌刑事犯罪。但是,案发40多天了,警方一直未对加害者采取强制措施,这不由得让人想起持续了两年之久的“女游客丽江被暴打毁容”事件。

与该案类似,在2016年年底案发之初,受害人董某某认为当地警方没有客观公正地处理自己被打的事件,遂将事发经过曝光于微博上,瞬间引起民众极大的民愤,后警方最终采取了较为积极的法律措施,直至2017年8月6名犯罪嫌疑人被判处刑罚。

微博、微信作为自媒体,由于具有门槛低、及时、互动性强等特点,能够在突发事件和热点事件中发挥强大的信息传播和舆论导向功能,其容易吸引眼球,震撼人心,产生足够的社会影响力。因此,越来越多的当事人在报案维权“无效”的情况下,往往会选择发微博、微信来引起社会关注。有的甚至放弃报案,直接利用自媒体寻求社会力量的救助,以期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这样的一种变化,一方面是互联网技术发展、发达的结果,从另一个侧面则反映出某些司法人员面对求助者消极怠慢、敷衍了事,这势必降低司法应有的公信力。

其实,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07条明确规定: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第108条第2款规定:被害人对侵犯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由此可见,报案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按《刑事诉讼法》第110条:对于任何报案,原则上接受报案的机关“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告控告人。当然,如果当场审查认为不构成违法犯罪的,也可以直接告知报案人,或者建议将有关事项向其他单位问询处理,或者属于报案者认识有误,那就不存在依法处理的问题。

至于说何谓“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不等于就是确证了是犯罪或者是犯罪人,因为我国实行无罪推定原则,是不是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人只有等后期的调查取证和最后的判决才能下结论。

所以,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材料先只需要进行形式上的审查判断,除了能够当场作出判断不予立案的以外,对于符合形式条件的,都应该接受下来,再进一步调查研究决定是否正式立案。诚然,根据刑法的谦抑精神,公安机关并不是对任何检举控告都得接受,但关键的是不能不作为、懒作为,就像不能乱作为、瞎作为一样。

在本案中,受害者刘某某表示,“自己在案发时打电话报警,一个小时都不见警察”,“带伤去录口供,警察漫不经心”,“民警录完口供就让行凶者离开了”,“民警不断让她等着回复”。从刘某某作为受害人的表述中(虽然一些细节还有待全面的核实),我们能感受到她面对警察的消极怠慢时的无助,警方的不作为让她再次陷入困境,最终只能选择微博求助,试图利用舆论影响来引起警方的重视。

在现实生活中,“不打死人不立案”等个别消极司法现象严重减损人民群众因为个案公正而应有的获得感。司法机关立案必须秉承客观、公正的原则,既要排除地方利益冲动,也要抵御人情世故的干扰,更要把司法这“最后一道防线”的宗旨搞明白,并落实于实际行动之中。

网络舆论监督已然成为了一种新型的司法监督形式,但是司法机关不能等着舆论发酵才立案。舆论的监督应该是司法机关积极且公正作为的动力,而不是在舆论高压下,迫于舆情压力而消极被动应对。否则,受伤的除了被害人,还有我们的司法公信力。

(作者系同济大学法学教授)

    责任编辑:沈彬
    校对:张亮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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