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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房才发觉新房楼下是公厕:房开商被判退购房款、赔利息损失

澎湃新闻记者 王奕澄
2022-12-08 17:47
来源:澎湃新闻
长三角政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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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如皋市一业主吴林(化名)收房时才发觉新买的房子楼下竟然是小区的公共厕所。协商未果后吴林将房开商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撤销购房合同、判令房开商返还购房款并赔偿相应经济损失。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12月8日从如皋市人民法院获悉,经审理,吴林的诉求获得了该院的支持。

2019年7月,吴林与如皋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购买该公司开发的某小区某幢二层204室、建筑面积130平方米的商品房。吴林在签合同之日支付30.5万元首付款,随后完成银行全部按揭手续并开始逐月还款。

2021年8月22日,吴林到新房小区办理交房手续,他打开房门时闻到一股恶臭味,经察看发现楼下104室竟然是小区的公共厕所,因此前未被告知,他拒绝办理收房手续。

经多次与开发公司协商退房赔偿未果后,吴林以房开商未全面告知204室商品房楼下104室系小区公共厕所这一重要事项、存在欺诈行为为由诉至如皋法院,请求法院撤销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判令房开商返还购房款并赔偿相应的贷款利息损失。

房开商认为104室为小区公共厕所是根据批准的规划施工,公司不存在欺诈行为,也没有必要向每个购房户提供104室为公共厕所的信息。此外,公司也没有提交公共厕所相关书面材料给楼盘销售人员,没有在沙盘中标注公共厕所字样亦没有在售楼处公示《建设工程实施要求》。

法院审理认为,商品房小区的规划、环境、楼层均对房屋价值及消费者购房意愿存在重大影响,房开商在进行商品房销售时,应当全面、如实、准确披露小区的布局、公共设施及其位置等,以便消费者在购房时全面了解、准确评估,最终作出是否购房以及购买什么区位房屋的选择。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吴林购买用于居住的房屋,良好、舒心的居住环境是购房的合理要求,理应获知周边环境等完整信息,虽然104室为小区公共厕所系经过规划批准进行施工,但公共厕所与普通住房有明显区别,显然对204室房屋的居住使用环境产生重大影响。开发商在与吴林进行商品房买卖洽谈时,没有披露104室为小区公共厕所这一重大事项,致使他作出了购房的错误意思表示,应当认定开发商存在欺诈行为,吴林可以行使撤销权。

综上,法院判决撤销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由房开商返还吴林已付购房款并赔偿相应的贷款利息损失。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没有提起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责任编辑:谢春雷
    图片编辑:李晶昀
    校对:张艳
    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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