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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禁渔期非法电捕,检察机关:惩治毁灭性捕捞法律应下狠手

丁国锋/法制日报
2018-05-03 10:16
绿政公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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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环境法治不断强化的时代背景下,如何全方位多举措保护长江水生动植物资源多样性,不仅对处于食物链顶端的中华鲟、江豚等濒危野生动物栖息繁衍,对野生河豚、刀鱼、鲥鱼、鳗鱼、鮦鱼等珍稀鱼类恢复种群有重要作用,还是持续改善长江水生态环境,推动长江经济带可持续发展,建设美丽长江的重要一环。

然而,随着餐桌上对野生长江鱼类的美食需求逐渐旺盛,加之“鱼类是可再生资源”的传统观念根深蒂固,虽然传统渔民在“上岸”后改变了捕鱼生产生活方式,但依然从事零散渔业生产的渔民却在捕鱼方式上不加限制不断“翻新”,即便是渔获不丰,对生物多样性和环境生态潜在的危害却相当严重,并冲撞着法律底线。

《法制日报》记者了解到,随着渔政、公安部门对禁渔期长江非法捕捞水产品执法力度不断加强,一些个案也随之浮现,司法部门在依法惩处、修复环境的积极努力背后,一些问题亟待解决。

渔获不多依然被追责

4月27日9时30分,一场不同寻常的巡回法庭庭审,在江苏省泰州市泰州医药高新区八圩渔业社区广场举行。

涉嫌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被告人童某、顾某,先后被法警带到巡回法庭设置的被告人席位上。法院为渔民和村民旁听而安排的二十多张小凳子则座无虚席,因为来了近百名群众,大部分人不得不围站着观摩这一特殊的庭审“法治课”。

检察官对两起案件的被告人分别提出指控。

30多岁的童某携带电瓶、逆变器、抄网等电捕鱼工具,采取电捕鱼的方式捕获了鲫鱼4条,称重计1.21千克。童某被当场查获。经过价格认定中心认定,所捕鲫鱼价值52元。

60多岁的顾某则在四圩港闸南侧与长江相连水域放置“地笼网”,捕得鳗鱼、螃蟹等水产品2.1千克,经认定价值80元。

“你是否知道不能电捕鱼?”检察官成月红讯问童某。

“知道,因为一时糊涂。”童某说。

“你是否知道禁渔期、禁渔区?”检察官问。

“知道禁渔期,不知道禁渔区。”童某答到。

这点渔获就判刑?旁听群众几乎屏住了呼吸。

“不应该电捕鱼,对自己非法电捕鱼非常后悔,以后看到有人电捕鱼也会去制止。”童某在最后陈述中说。

为了加强对被告人法庭教育和对旁听渔民的法治宣传,法院在庭审中还特意对靖江市渔政监督大队出具的“关于长江禁渔制度宣传的情况说明”当庭作出详细质证。“此前已经经过多种方式宣传每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为禁渔期,渔政监督大队已对沿江违规渔具进行了全面清理。”这份情况说明写道。

成月红还对在审查起诉期间,靖江渔政监督大队副大队长沈林宏对《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所作的证人证言进行了质证。

“包括多层拦网、闸口套网、深水张网(长江)、地笼网、底扒网、鱼鹰等都是条例规定的破坏渔业资源的禁用渔具,其中地笼网主要捕捞小型鱼虾、苗种,违反了渔业资源保护种苗、捕大放小的原则,对渔业资源的破坏性很大。”沈林宏在证言中说。

两名被告人当庭认罪悔罪,法官李剑峰对两起案件分别当庭作出宣判。童某、顾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相关捕鱼工具依法没收。

“法院这个开庭,让我们渔民长见识了,绝对不能在禁渔期违法捕捞,代价很大。”解开疑惑的旁听村民纷纷表示。

非法电捕占比重大

当天庭审前一个小时,泰州医药高新区法院和泰州市渔政监督支队在靖江长江九圩段,组织被告人童某、顾某参与义务放流和社会公益放流活动,约两万多鳊鱼、鲢鱼鱼苗在渔政执法船的汽笛声中跃入长江。

据了解,为了将司法恢复措施制度化,法院还和渔政部门在渔民聚居区设立了“泰州沿江渔业资源行政执法司法恢复基地”,将鱼苗放流常态化。

“法院将被告人义务放流活动作为悔罪认罪表现之一,列为从轻量刑要素,并作为被告人义务在判决主文中列明,更加体现了非法捕捞行为人恢复受损资源义务的强制性,赋予对该项义务的可执行性。”泰州医药高新区法院副院长陈益群说。

在泰州法院审理的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中,基本上所有被告人对非法捕捞的事实无异议,对违反国家长江禁渔期制度在主观上是明知的,认罪悔罪率高。

相对于电捕4条长江鲫鱼被追究刑责的唏嘘,来自泰州渔政部门的执法数据反衬了非法捕捞并不是一个小问题。

当天公布的《泰州沿江渔业资源行政执法司法保护白皮书》显示,仅2016年以来,泰州渔政部门共处理非法捕捞行政案件83件,其中在泰州医药高新区法院审结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案件46件77人,呈现逐年上升趋势。

在进入该法院刑事惩罚范围的被告人中,男性占90%,且大多为无业、农民、渔民、个体经营户等低学历人员,虽然近年来加速了渔民与农民融合,但大部分法律意识淡薄,多数被告人虽明知国家关于禁渔期的规定,但为了“尝尝江鲜”或心存侥幸铤而走险,并没有意识到其行为的违法性和严重性。

白皮书还显示,在这46件案件中,被告人采用电捕方法非法捕捞的达45件,占97.8%。“野生环境下,长江鱼类资源丰富,仅涉案被告人捕获的品种就包括长江鳊鱼、花鱼、餐条、鲈鱼、鳗鲡幼苗、中华绒螯蟹幼苗等,其中最大的鱼重量达34公斤。”泰州市渔政监督支队支队长张荣根说。

“电鱼活动范围广、流动性强,没有固定的时间和地点,行动飘忽不定,给打击非法电捕鱼带来一定的困难。”张荣根说,电捕鱼设施比较简单,制作成本较低,购置一套电捕鱼设备只需几百元,而且易操作。由于野生鱼价格高于人工养殖鱼,在利益驱使下,沿江少数农村富余劳动力和城区闲置人员非法从事电捕鱼作业。

毁灭性捕捞危害大

记者了解到,对长江禁渔期非法捕鱼的打击力度在不断加大,但抛弃网补而采取“涸泽而渔”的电捕行为,却并没有因为有人被追究法律责任而消停,反而出现了极端案例。

在2017年长江禁渔期期间,仅南京市公安局水上分局就查获了非法捕捞案件27起,抓获犯罪嫌疑人64名,其中一起案件就摧毁了一个地跨江苏三市长江水域的职业电鱼团伙。

令人触目惊心的是,扬州渔民苏春雷等8人组成的电鱼、销赃团伙装备精良,不仅使用大马力快艇躲避警方巡逻艇执法,还使用电磁波规模性、破坏性捕捞,给渔业资源和水生态资源带来难以估量的损害。

“4艘高速快艇单程油耗就近千元,时速达70公里,每条艇配备通电近80米的电缆线,拖入长江三四十米深的江底,电流通入水体后可直接造成鱼虾、藻类、浮游生物等水生生物大范围死亡。”南京市公安局水上分局港池派出所办案人员介绍。

2017年11月2日,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对此案8名被告人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开庭期间,检察官对2016年11月至2017年6月期间多达10笔查明的事实进行了当庭指控,起诉书显示的单笔销赃价格最高达1.1万元。

中国水产品研究院淡水渔业研究中心为此案出具了渔业资源损害专家评估意见,涉案电鱼行为导致长江南京段水域渔业资源损害修复所需补偿费用为186520元。检察机关据此提出附带民事赔偿,被告人在审理期间退出违法所得,并缴纳了相关补偿费用。

2017年12月15日,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公诉意见,被告人孙雪平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苏春雷等另外5人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6个月到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的刑罚。法院另判决梁爱左等两名被告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缓刑并处罚金。

值得注意的是,公安机关在办案期间对被告人采取刑事拘留的涉嫌罪名为非法捕猎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后在移送审查起诉中改为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记者为此采访鼓楼区检察院了解到,在此案中,有渔民举报有人采用电捕方式捕捞鮰鱼、鳜鱼、石扁头、鮦鱼等珍稀深水鱼,但由于侦查过程中相关证据早已灭失,无法找到珍贵鱼种原物,从依法办案角度上把握,最后以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起诉。

记者了解到,构成非法捕猎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刑法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而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采用电鱼、毒鱼、炸鱼等毁灭性方式在大江大河捕鱼,社会危害性十分严重,亟待加强法律惩戒力度。”南京市鼓楼区检察院副检察长梅琨说,该院受理的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公诉案件从2016年的0件,到2017年12件27人、2018年前4个月的8件13人,说明渔政、公安部门近年来执法、司法意识不断提高,也说明执法者通过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推动环境生态改善的作用有了全新认识。

梅琨建议,应从立法层面进一步加大对类似行为造成环境生态危害的法律惩戒力度,通过案例宣传加强对渔民、渔业生产的法治引导,同时为尽快修复大江大河生物多样性,建设美丽中国,补上在水生态资源保护中法律惩戒手段欠缺的重要一环。

(原题为《长江禁渔期非法电捕危害生物多样性检察机关认为 惩治毁灭性捕捞法律应下狠手》)

    责任编辑:顾亚敏
    校对:张亮亮
    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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