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碧江区首例消费者权益保护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宣判

2022-12-30 16:28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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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2月9日,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检察机关提起的被告人李某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被告人李某某在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同时被判决处十倍惩罚性赔偿金,并责令其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道歉。李某某当庭表示服从法院判决。本案系铜仁市碧江区首例消费者权益保护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某在碧江区经营保健品店。自2021年9月20日起,被告人李某某向外购买保健食品后对外销售。2022年5月25日,被告人李某某经营的店面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获,并将查获保健食品抽样送检。2022年6月6日,经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检验:从李某某处查获的保健食品中均检出西地那非(国家明文规定为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成分。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明知是非法添加非食品原料物质的食品而销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在构成犯罪的同时,侵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李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对外销售非法添加非食品原料物质的食品,侵害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身体安全,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还要承担惩罚性赔偿和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同时也提醒消费者,一定要到正规的商店购买相关保健食品。

原标题:《碧江区首例消费者权益保护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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