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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勇:构建以行政公益诉讼为核心的公益诉讼制度|公益诉讼专门立法与中国特色公益诉讼学术体系建设研讨会

2022-12-20 18:04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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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2月18日,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绿会)副秘书长马勇受邀参加由郑州大学检察公益诉讼研究院、郑州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中国检察官》杂志社、《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编辑部主办的“公益诉讼专门立法与中国特色公益诉讼学术体系建设研讨会”。

 

本次会议围绕“检察公益诉讼专门立法探讨”、“中国特色公益诉讼司法实践与创新”、“中国特色公益诉讼理论创新与发展”、“中国特色公益诉讼制度创新与完善”等主题展开研讨,在与谈环节,绿会副秘书长马勇阐述了“构建以行政公益诉讼为核心的公益诉讼制度”的观点。具体观点分享如下:

从目前看,涉及广义上的(环境)公益诉讼,至少包括五种类型:即,1、民事公益诉讼;2、行政公益诉讼;3、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4、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5、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从公益诉讼实际的运行来看,相关主体存在不协调、甚至冲突的情况,例如,社会组织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可能与检察院提起的诉讼产生撞车现象;还有,当社会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后,以省、市政府为主体,但实际是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操作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却以诉讼顺位中止社会组织的诉讼,且在完成磋商或诉讼后,导致社会组织提起的公益诉讼恢复审理后成为鸡肋。此外,海洋环境公益诉讼中,目前是排除社会组织作为原告主体的,但最高法的裁定却允许社会组织可以提起涉及滩涂的公益诉讼。凡此种种,说明目前的环境公益诉讼秩序较为紊乱,而作为推动生态文明的司法保障,其效果就会大打折扣。

因此建议:

1、检察机关是行政公益诉讼的主力军。根据法律规定,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有权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因此,无论从行政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还是诉讼对象来看,检察机关都是当之无愧的核心力量。因此,建议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的牵头力量,为全社会设计规范有序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2、建议检察机关从民事公益诉讼中抽脱出来,支持社会组织开展民事公益诉讼工作,而检察院反过来可以监督民事公益诉讼的程序、执行等,地位更加超脱,也省却了耗用大量国家财政资源开展民事公益诉讼的窘境。检察机关可以将大部分精力放在行政公益诉讼上,督促、监督生态环境部门、海洋环境监督部门依法履行职责,这样从源头上就能消除许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的发生。

3、检察机关要构建以行政公益诉讼为核心的公益诉讼制度,同时要设计将社会组织作为行政公益诉讼的重要补充力量。这里可以设置前置程序,例如,当社会组织发现有关行政违法线索后,先向检察机关反映,推进问题解决,如果在信访规定时间内,问题没有解决,检察机关也没有启动行政公益诉讼程序,则社会组织可以提起补位的行政公益诉讼。并且社会组织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不受地域管辖的约束,相比检察机关而言,受到地方行政干预的可能性会更小一些。允许社会组织参与行政公益诉讼能极大地缓解、减轻各级检察机关办理行政公益诉讼的压力。这与中央提出的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是完全一致的。

文/Yang 审/绿宣 编/ang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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