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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课|“演员假扮神药发明人鼓吹药效”事件,各方应担何责

澎湃新闻记者 陈兴王 刘霁 实习生 赵思维
2018-06-05 18:18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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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质量报告栏目连续曝光生发“神药”邦瑞特、汉方育发素等产品,在电视广告中涉嫌杜撰发明人,邀请演员假扮发明人等,夸大、虚假宣传。

报道发表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函要求调查,河南、海南、广东等多地食药监管、工商部门也相继介入调查。

生发产品广告中的“秃大夫赵文生”。 广告截图

但从目前掌握的信息来看,涉事产品生产企业河南邦瑞特实业有限公司、广州楚颜化妆品有限公司相继将相关责任推给了“经销商”,称相关广告行为系“经销商”所为。

厂家极力撇清与涉嫌虚假广告之间关系之时,“经销商”却一直隐匿于幕后;而参与演绎广告“神医”、“专家”的演员,也抱屈称“不知情”,与自己没关系。

6月4日,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会长刘俊海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表示,形象代言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个人,在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的虚假广告或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商品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形象代言人,包括请的假大夫、假患者,都要承担连带责任。”刘俊海表示。

专注于《广告法》领域的律师程远观点有所不同,他称,广告法理论中有广告表演的概念,区别于广告代言人。《广告法》里说的代言人,是要以自己本人的名义宣传介绍某产品;而这些人是演员,角色是虚假的,明知或应当知道广告是虚假的,仍然应当根据共同侵权的规定承担民法上的侵权责任。

“神医”演员:责任在于“各个部门的审查工作”

5月30日,曾在生发“神药”邦瑞特牌植物防脱育发露(下简称邦瑞特育发露)广告中,扮演产品发明人“秃大夫”的赵文生接受了澎湃新闻采访,承认自己是群众演员,但他认为,涉事广告不应让演员承担责任。

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告出一位冯姓处长曾向澎湃新闻透露,播放“邦瑞特”生发产品相关广告的电视台大约有17家。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就此曾向各省管理部门发函,要求调查“生发神药”邦瑞特广告一事。

在旅游卫视、新疆卫视等多家省级卫视播出的“邦瑞特”广告中,群众演员赵文生身着“白大褂”,被包装成为一名来自“中医世家,精通中医药学”的“秃大夫”。

赵文生在广告中,宣称邦瑞特育发露是其“用自己脑袋做试验”,花了三年多时间,买了30多万中草药才研制而成。

这款产品随即被这则广告打造成“3天止脱发,21天长新发”的生发“神药”,并称是“有史以来最快最安全的生发产品”。

谈及此,曾有10年群众演员经历的赵文生认为,“这对演员而言是日常的一份工作”,而真正的问题在于“各个部门的审查工作”。对他来说,演员不是做审查工作的。

2017年6月28日,曾在全国十多家电视台扮演“神医”的胡祖秦,因涉嫌虚假广告罪,被江苏淮安警方刑事拘留。

专家:如系虚假广告“假大夫假患者要承担连带责任”

6月4日,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会长刘俊海对赵文生的观点进行了驳斥,他称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形象代言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个人,在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的虚假广告或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商品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形象代言人,包括请的演员、假大夫、假患者,都要承担连带责任。”

“我以前就讲过这个问题,你不要以为你是演员(就不用担责),这不是艺术活动,这是法律活动、严肃的法律活动。”刘俊海说,演员应当认真地看广告词,假扮专家,用特效做出秃顶形象,然后说是吃了育发素长出来的,这就是欺诈,应该承担连带责任。

我国《广告法》规定,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专注于《广告法》领域的律师程远观点有所不同,他称,广告法理论中有广告表演的概念,区别于广告代言人。我国《广告法》中的代言人,要以自己的名义或形象对商品或服务进行推荐或证明,以自己的人格为商品或服务提供背书,而广告表演者,不以自己的名义或形象作推荐或证明,虚构专家、消费者进行广告应当属于广告表演。我国《广告法》中没有广告表演者承担责任的相关规定,但这并不意味着广告表演者对于虚假广告不须承担任何责任,广告表演者明知或应当知道广告是虚假的,仍然应当根据共同侵权的规定承担民法上的侵权责任。

另外,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虚假广告罪”中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程远表示,电视台作为广告发布者,要根据实际情况承担发布虚假广告等违法广告的责任。按照《广告法》的规定,电视台有审查义务,要审查有没有相关的证明文件,未尽审查义务的,电视台要依据《广告法》的规定承担没收广告费用、罚款等行政责任,同时,也要按照《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规定承担“赔偿损失”“退一赔三”等民事连带责任。

不过,截至发稿时,尚未有相关电视台通过公开渠道做出回应。

厂家和经销商谁担责?律师称需明确谁是广告主

在此两起涉嫌虚假广告事件中,生产企业均将责任抛给了“经销商”,一推了之。

5月10日,邦瑞特育发露生产企业河南邦瑞特实业有限公司负责人苏爱民,向澎湃新闻出示了一份与郑州题桥商贸有限公司(下简称题桥商贸)签订的购货合同,直言涉事产品广告是题桥商贸“经销商”所为,自己对此毫不知情。

同时还以合同中约定的条款自证清白。该合同中载明,需方题桥商贸“对产品的销售行为负责,若销售行为涉嫌违规或欺诈,责任由需方承担”。“需方在产品销售中不得进行虚假宣传,夸大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由需方承担。”

而汉方育发素的生产厂家广州楚颜化妆品有限公司(下简称楚颜公司)同样将责任推向了“经销商”。

5月30日,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管局通过邮件向澎湃新闻回复称,楚颜公司相关管理人员向白云区市场监管局称,没有在任何电视台发布相关广告,其公司仅负责两款产品的生产,不参与市场销售和广告宣传。

楚颜公司还称,涉事广告中宣传的忆青春汉方本草防脱育发液、“白欣怡”清水洗黑染发这两款产品,是其公司分别受北京易乐世纪经贸有限公司、天津厚德一蜂产品销售有限公司委托生产。

厂商与经销商签订相关合同,厂商是否真的就没有责任?程远认为,仅凭一纸合同中的约定是无法判明实际情况的,行政机关在进行调查时应当全面收集证据,例如电视广告发布合同、相关广告费用的账目往来等,从而查明相关广告行为的涉案主体,如果相关证据材料显示厂商也参与了广告的宣传,则需要按照法律的规定承担责任。

“作为经销商来讲,如果是它的自主行为,没有联系厂商,自己找人去设计、投放广告。这就是一个广告主的行为,如果有虚假广告等广告违法行为,可以以广告主的身份追究它的责任。”程远说,“如果生产商与经销商合谋投放广告,生产商也是广告主,也要承担广告主的相应责任。”

“不能说因为签订了合同就没有责任,签这种合同更大程度上是想起到免责的作用。”程远表示。

广告法中明确,该法所称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责任编辑:崔烜
    校对:栾梦
    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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