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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与争鸣|全国优秀青年学人年度论坛⑮:秩序重构——法律3.0与网络3.0

《探索与争鸣》
2023-02-16 1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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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2月17日,由《探索与争鸣》编辑部主办,同济大学法学院承办的全国优秀青年学人年度论坛“秩序重构:法律3.0与网络3.0”以线上会议形式召开。论坛聚焦法律3.0与网络3.0时代的秩序重构这一主题,包括主旨演讲以及体系之思、权利之变、自由之解主题探讨等环节。来自北京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天津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东南大学、西北政法大学、互联网法治研究院(杭州)、宁波大学、江西财经大学、浙江理工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复旦大学、华东政法大学、华东理工大学、上海大学、上海对外经贸大学、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同济大学等国内近20所高校、科研院所、司法机关的三十余名专家学者汇聚一堂,围绕“法律3.0”议题的理论内涵、体系架构与实践路径展开深入研讨,共同描绘Web 3.0时代的秩序图景。论坛吸引了近两百名听众线上观摩。

开幕致辞

会议开幕式由同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副教授徐钢主持。他向与会专家介绍了议题的背景。Web3.0、元宇宙是数字化社会发展的新阶段与新趋势,其影响与挑战遍及现有法律规则,学术研究应回应并评估这一挑战对既存法治系统及其思维模式的根本影响。本次论坛的主旨即提出并评估中国的法律3.0命题的可能性,探索其实践路径,启发全局性根本性的思考。

徐钢

同济大学特聘教授、法学院院长蒋惠岭指出,“秩序重构:法律3.0与网络3.0”这一议题有机连接了学术研究与时代脉搏,具有鲜明的时代特色与重要的理论意义。他还向与会嘉宾介绍了同济大学法学院在人工智能、数字法学等方向持续发力,上海市人工智能社会治理协同创新中心在协同联动、科研组织和成果转化等方面的探索实践情况。

蒋惠岭

同济大学文科办公室主任、教授刘淑妍在致辞中指出,Web3.0、元宇宙形成了国家竞争与产业发展的新赛道,但也产生了新问题、造成了新危险,形成了新挑战,需要探索根本性、理念性、趋势性的整体思考,重构人类社会的生活生存秩序。她表示,要总结推广本次分论坛的经验,持续支持对法律3.0这一命题的研究,办好新文科,信任年轻人、依靠年轻人、为年轻学者的成长发展策划有组织、跨学科的综合性研究平台。

刘淑妍

主旨演讲:数字法治的中国模式

华东政法大学数字法治研究院院长马长山以“数字法治的中国模式”为题进行了主旨演讲。马长山教授提出数字法治的三大核心机制,即平台运行机制、数据业务机制、算法决策机制,阐述了数字法治所面临的主要难题。他认为,数字法治的建设路径应确立数字法治理念、构建数字规则体系、探索数字正当程序、保障最低限度数字人权、培养数字公民能力和促进全球数字法治。

马长山

主题一:体系之思

主题一“体系之思”由复旦大学历史学系博士杨义成主持。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副教授宾凯以“梅西会议与社会科学的二阶控制论转向”为题,通过对“一阶控制论”“二阶控制论”以及卢曼社会系统论的分析,系统完整地梳理了梅西会议的学术脉络,指出对法律3.0和web3.0的讨论不仅应站在社会之中来观察,还应注重法社会的外部观察,无论是自我观察还是外部观察,都属于“二阶控制论”的范畴。

宾凯

北京大学副教授胡凌以“因人而异的法律及其影响”为题,指出随着信息成本的下降和相关技术的优化,法律不断得到细化,而法律细化的动力主要来源于边际威慑、规则更新以及大规模的数据采集。于此同时,法律的细化也在降低边际威慑效果、增加认知成本,因此应把握其中的边界,制定因人而异的法律仍需考虑激励效果、威慑后果等方面的因素。

胡凌

同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陈吉栋以“法律3.0:理论图景与实践路径”为题,回顾了法律1.0、2.0、3.0的发展历程,指出三者之间是同时空并存交融的关系,提出法律3.0的基本内涵是作为规制对象的新型数字技术成为秩序的力量。这改变了web3.0时代的秩序图景。具体实践中,应注意技术应用的三重许可制度建设,即公共许可一级许可、社区许可二级许可和社会许可三级许可。作为法律3.0的应然部分,随着主体人格本身的数字化、法律行为本身的数字化、权利义务本身的数字化,对于相关的法律事实本身,应当也是可计算的,法律呈现出个性化发展趋势。

陈吉栋

华东政法大学数字法治研究院研究员张文龙以“数字正义的重新阐释及其法治保障”为题,从多个角度重新阐述了数字正义,指出数字社会的正义应当是法律正义的问题,认为数字社会的法律要具有可变性,适应越来越复杂的社会提出的正义诉求。在法律系统内容模拟或构建数字正义的环境时,应进行反思与自我颠覆,从而达到更新法律运作的程序和架构的效果。

张文龙

在与谈环节,同济大学法学院黄锫副教授提出,归纳提炼“一阶控制论”到“二阶控制论”演进,富有洞见,但能否将自创生理论运用到数字时代的法学研究中仍需要进一步讨论;对于在成本约束下法律难以细化为针对个人的法律这一结论,表示了赞同;他肯定了法律3.0议题的创见,并指出其可贵之处在于弥补法律救济之不足,肯认技术的提前规制作用。

黄锫

分论坛二:权利之变

分论坛二“权利之变”由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讲师肖梦黎主持。

肖梦黎

东南大学法学院徐珉川副研究员以“版权内容数字化利用的权益构成”为题,指出版权内容的数字化利用包括信息聚合、内容推荐、文本挖掘等方面,其突出特点在于价值和功能的深度融合。内容权益的规范构造包括作品上的权宜、市场中的权宜、数据下的权宜三个层面,对应到数字内容权益中,则涉及激励机制、流通秩序和以数据为核心的信用生产问题,应当整体性地调整著作权规则的调控范围,建立“后人类”的认知框架。

徐珉川

上海大学法学院岳林副教授围绕“AI绘画的权利模式探究”,通过梳理AI绘画的生产过程,提出一方面应秉持法律的“无为”,AI绘画实践中的权利模式可以而且应当多元化和个性化,如果需要法律介入,应当尊重既有的社会规范和服务条款,立法上暂不对AI绘画相关的主体、作品、权利属性等作强行性的规定,司法上通过个案个判的方式予以解决。另一方面,也应关注法律的“有为”,加强对AI设计者和用户的赋权,以艺术创新和社会整体福利为主要价值目标,兼顾个体自治、私人利益、市场自治等价值。

岳林

宁波大学法学院徐伟副教授,以“论个人信息查阅复制权的规范构造”为题,从“唯品会案”的核心法律问题出发,认为在申请主体方面,应当确保申请人是信息主体或获得了授权,即应确认申请人的真实身份和查阅复制所涉个人信息的主体身份一致;在申请理由方面,申请人应当提供合理理由;在客体范围方面,则应结合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第三方SDK处理的信息、信息处理者的成本等因素进行考量。

徐伟

北京航天航空大学赵精武副教授围绕“Web3.0时代下基于信任机制的数据互联互通制度探究”,提出互联互通不能简单等同于互操作性,应当是指确保信息系统的互操作、通信网络的互联,保障同质性信息服务对于用户的普遍性开放。通过梳理互联互通的制度演进历程,他认为,互联互通制度的理论基础是联网权,即用户能够在网络节点无障碍联通、数据充分流动以及市场充分竞争的环境下的自由选择各类信息服务的能力。

赵精武

浙江理工大学法政学院倪龙燕老师以“Web3.0下数字藏品准物权论”为题,认为Web3.0下数字藏品的技术逻辑在于去中心化,通过对财产说、知识产权说、物权说、债权说等观点进行梳理,提出权能本身不影响数字藏品的性质,Web3.0技术的核心就在于使数据权利回到用户,适用物权归属规则更加合理,也能够充分解释权利用尽原则的适用。

倪龙燕

在与谈环节,同济大学法学院张韬略副教授、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曹博副教授从“权利之变”体系性的角度出发,对于本环节发言进行了评议。张韬略副教授指出,“网联权”提出了互联互通制度演进中的权利主张,但如何从理念走向落地值得研究;对行使个人信息查阅权理由的限度、法律后果应严格界定,并提出了反面解释的可能路径;版权内容数字化利用的权益构成形成了更为合理的权益构成框架,但如何确保利益的平衡仍待细化;对于AI绘画的权利模式,立法、司法不应急于创新,应在现有框架内,允许市场慢慢解决;对于NFT准物权定性问题, NFT的稀缺性到底如何界定,体现为何,值得研究。

张韬略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曹博副教授认为,个人信息查阅复制过程中,引入复制“通知删除模式”的合理性问题;AI创作如果不从制度上进行限制,可能会导致劣币驱逐良币的问题。

曹博

分论坛三:自由之解

分论坛三“自由之解”由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韩旭至副教授主持。

韩旭至

天津大学法学院刘海安教授以“Web 3.0时代意思表示不自由新诠”为题,从网络直播打赏成瘾司法实践中的问题出发,分析讨论了民法调整该类案型的合理性,并以显失公平原则为路径展开论证,提出意志薄弱的认定的客观要素包括打赏期间和频次、打赏额度等。

刘海安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何建以“干细胞买卖的民法规制”为题,从真实案件出发,认为细胞具有人格物的属性。对于干细胞的相关管理规范,除《民法典》之外,还有各种强制性管理规范,应当关注干细胞的社会公共利益属性对买卖行为效力判定的影响。在《民法典》的框架内,基于上述请求权基础判定合同效力,并合理处理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何建

华东政法大学中国法治战略研究院特聘副研究员王镭以“数据控制者的财产性利益人识别与法律分配”为题,探讨数据持有者的特征、地位与规范构造。在对数据公共产品属性提出质疑的基础上,他认为数据持有者权的权利不及于已失去事实控制的数据,也不及于已被他人合法复制获取的数据副本,不包含数据收集权。数据持有者分析和使用数据所得到的信息内容,并不属于数据持有者权本身的权利范围。

王镭

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讲师国瀚文以“企业ESG基因养成与数据合规的法治回应”为题,指出ESG为国际企业的治理提供了更高的治理标准,她认为可以从企业合规风险和合规标准两个方面来建构数据合规体系,将国际标准和国内政策相结合,兼顾顶层设计、企业协同与公众参与等多方面。

国瀚文

同济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杨猛以“元宇宙发展中的场景风险与刑法规制初探”为题,通过对比场景理论在应用层面的特点与元宇宙的法治逻辑,指出应结合虚拟元宇宙各场景运行的基础逻辑,排除数据与技术风险,在场景类型化的基础上,明确数据技术的底层逻辑与风险把控,从而完善行业规则的指引和刑事法预控。

杨猛

在与谈环节,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解正山教授提出,在自我证明意志薄弱比较困难的情况下,可否转化思路要求平台证明未进行操纵;在干细胞买卖中,应妥善定性,考虑人格尊严、道德风险;数据持有者对于他所持有的数据,应该享有一种相对性的权利;ESG的信息养成和信息合规如何兼顾,关乎数字企业可持续发展的问题;元宇宙刑法规制,进一步拓展了场景理论的适用范围,对于未来数据的犯罪治理,具有非常好的启发性。

解正山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助理研究员向秦认为,应注意成瘾的外因问题,并进一步指出平台责任问题;对于数据控制者的财产性利益问题,所欲确立的权利性质为何应予以关注;对于数字社会的法律问题基本上能归结到数据以及算法的社会责任,应当着重考虑数据开放中权利义务关系的平衡。

闭幕式

闭幕式总结致谢由同济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颜冬铌主持。

颜冬铌

本次论坛的召集人同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陈吉栋对会议进行总结并致谢。同济大学法学院陈吉栋副教授对于与专家学者的支持表示了感谢,他表示法律3.0议题内涵丰富,意义重大,但技术体系造成了理论研究的困难,需要学界进一步认识事物的本质,及时回到法律规范研究,探索数字时代的秩序原理与制度建设。

    责任编辑:龚思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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