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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安区法院刑事案审判庭副庭长、少年法庭庭长李双双做客牡丹江市交通广播

2023-03-08 13:33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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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7日,东安区法院刑事案审判庭副庭长兼少年法庭庭长李双双做客牡丹江市交通广播,对如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及遭遇家暴如何维护合法权益等问题进行解答。

主持人

2023 年 1 月 1 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漏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妇女遭受上述侵害或者面临上述侵害现实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李庭长,您今天能否全面、细致的给广大听众介绍一下人身安全保护令?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人民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而采取的一种民事强制措施。简单来说:当事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时,可以依照反家庭暴力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人民法院受理后,根据相关证据,如果认为申请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事实存在较大可能性的,就会以民事裁定书的形式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如果被申请人违反保护令的内容,那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同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15日以下拘留。

李双双

法条速递: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的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第二十九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九条第四项规定的“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可以包括下列措施:(一)禁止被申请人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等方式侮辱、诽谤、威胁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二)禁止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的住所、学校、工作单位等经常出入场所的一定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正常生活、学习、工作的活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中,人民法院根据相关证据,认为申请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事实存在较大可能性的,可以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前款所称“相关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公安机关出具的家庭暴力告诫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三)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讯问笔录、询问笔录、接警记录、报警回执等;(四)被申请人曾出具的悔过书或者保证书等;(五)记录家庭暴力发生或者解决过程等的视听资料;(六)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或者其近亲属之间的电话录音、短信、即时通讯信息、电子邮件等;(七)医疗机构的诊疗记录;(八)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所在单位、民政部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救助管理机构、反家暴社会公益机构等单位收到投诉、反映或者求助的记录;(九)未成年子女提供的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证言或者亲友、邻居等其他证人证言;(十)伤情鉴定意见;(十一)其他能够证明申请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证据。

第九条 离婚等案件中,当事人仅以人民法院曾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为由,主张存在家庭暴力事实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综合认定是否存在该事实。

东安区法院将继续强化审判职能,加大关爱、保护妇女儿童权益力度,积极化解各类婚姻家庭矛盾纠纷,为东安区的发展和稳定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牡丹江市

东安区人民法院

供稿:李双双

原标题:《东安区法院刑事案审判庭副庭长、少年法庭庭长李双双做客牡丹江市交通广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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