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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普法订单派送中~

2023-03-15 13:00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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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是消费者的时代

“维权”与每位消费者息息相关

今天是3月15日

即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湘阴法院特别推出3·15普法特辑

普法订单现在派送

请大家注意查收~

精装房变“漏水房”

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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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8年,黄某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购买该公司名下小区房屋。合同约定:交付房屋时,房屋质量应符合质量规范,如发现除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外质量问题的,该公司需及时更换修理或承担赔偿责任,如严重影响正常使用,买方有权解除合同。

黄某购买的房屋为精装房。黄某接收房屋后,对部分装修进行了重装,并在此过程中发现房屋存在厨房漏水、窗户漏水等多处质量问题。黄某多次跟该公司反映,该公司仅整改了部分,黄某遂诉至法院,要求该公司赔偿自己租房损失、精装房与毛坯房差价、拆除不合格装修的人工费等各项损失。

本案审理过程中,法院工作人员与原被告双方一起查看了案涉房屋现场,对当时存在的问题进行查看,被告同意在十日内整改完毕。之后,被告按照承诺将问题整改到位。

法院审理

湘阴法院审理后认为,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是原、被告双方自主协商订立,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被告作为房屋出售方,向原告交付能正常居住的房屋是其应尽的义务,而案涉房屋存在多处质量问题,对原告正常使用房屋造成了影响,对原告主张的租房损失应予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的精装房与毛坯房差价等,因案涉房屋仅存在部分质量问题,被告已无偿整改到位,原告主张该部分费用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的拆除不合格装修的人工费等,因原告对案涉房屋自行进行了部分装修,但并未举证证明该费用是为修复房屋质量问题而产生的花费,故不予支持。

湘阴法院依法判决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十日内赔偿黄某租房损失60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新修订)》第十条

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网上销售不安全食品

假一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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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被告今某合公司系某网络购物平台的提供者,原告徐某用其实名制手机号在该平台注册,成为该网络平台用户。2018年3月,徐某在该网络平台从被告侯某处购买3瓶蜂胶,共计4080元。

商品到货后,徐某发现该产品外表装标识显示:生产者为被告某德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执行标准为Q-320481TL007、生产许可证为QS211326010021,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原告徐某认为被告今某合公司、某德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侯某作为生产者、销售者,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故诉至法院,要求某德食品有限责任公司退还货款并付十倍罚金,侯某、今某合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审理

湘阴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某德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未能证明其生产的蜂胶系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的生产经营者应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对原告要求被告某德食品有限责任公司退还货款4080元及赔偿其所购所购商品价款费用的十倍赔偿金40800元的诉求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侯某、今某合公司,因涉案产品具备商标注册证、食品生产许可证、发明专利证书、授权书、检验报告等,作为销售者及网络平台提供者已尽审查注意义务,对原告徐某要求被告侯某、今某合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求,法院不予支持。

湘阴法院依法判决某德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一次性退还徐某货款4080元并支付十倍赔偿款40800元。

原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使用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以外的保健食品和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应当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但是,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中属于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的,应当报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其他保健食品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销售不合格产品

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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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9年12月至2020年6月期间,杨某从某无牌水泥厂购进水泥,销售给刘某、陶某、江某、谭某用于建筑房屋,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1.588万元。经鉴定,杨某销售的水泥均为不合格产品。

2020年9月,杨某主动向公安局投案。同年9月、12月,杨某向四名被害人分别赔偿了6万元,取得了刘某等人的谅解。

公诉机关以杨某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为由,向湘阴法院提起公诉,建议以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审理

湘阴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违反国家产品质量管理法律、法规,销售伪劣水泥,销售金额达到11.588万元,被告人杨某的行为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

被告人杨某主动向公安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且被告杨某已赔偿四被害人的损失,予以从轻处罚。

据此,湘阴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杨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

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3·15”虽然一年只有一次

保护消费者权益

湘阴法院一直在路上

小编提醒每一位消费者

谨防消费陷阱

遇有侵害行为

采用法律手段依法维权!

原标题:《“3·15”普法订单派送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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