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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消费者权益日】巴彦淖尔2022年侵害消费者权益案例公布→

2023-03-15 17:12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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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4日上午,巴彦淖尔市2023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纪念活动通报会举行。

会上传达了2023年消费维权年主题宣传提纲、宣布巴彦淖尔市2023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活动实施方案、公布2022年度侵害消费者权益典型案例、通报2022年巴彦淖尔市12315受理消费咨询、投诉、举报情况、通报2022年巴彦淖尔市食品抽检情况、通报2022年产品质量抽检情况、“天赋河套”为广大消费者提供高质量产品、服务承诺、发布消费警示。

2022年巴彦淖尔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共受理消费者诉求12000余件,其中咨询4400件、投诉7500余件,投诉举报办结率98%。查处侵害消费者案件3400余件,追究刑事责任8起。评定餐饮食品安全示范街16条,放心消费示范单位(店)59家、餐饮食品安全示范店120余家,线下七日无理由退货和承诺单位52家。建立老年消费教育基地7个,ODR企业22户,消费维权服务站67个。25家企业被评为自治区消协“信得过产品”企业。开展“五进”、“月月3.15”活动近22次,发布消费警示提示200余条次。为消费者挽回直接经济损失600余万元。

巴彦淖尔市2022年侵害消费者权益案例

案例一:白某、赵某、赵某某非法经营案

杭锦后旗公安局接到举报,经查,2017年至2021年间,白某、赵某、赵某某在未取得营业执照、畜禽定点屠宰证的情况下,私自在杭锦后旗范围内开设生猪屠宰场,宰杀生猪1100余头,并将屠宰的生猪肉出售给100多家肉铺、超市、饭店以及个人等,涉案金额320余万元。当事人的行为严重破坏了生猪市场的经营秩序,威胁到当地群众的食品安全。三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涉嫌非法经营罪。截止目前,三名涉案人员均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2年4月,乌拉特前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巴彦淖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杨某、闫某涉嫌销售假白酒案件交办通知书,经查,消费者称其从XX大酒店购买了6箱白酒,在消费过程中发现购买的白酒疑似假酒,执法人员到现场进行核查,经产地酒厂及产地产检院鉴定,上述产品均非该厂或商标权利人授权生产、销售的产品,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给予15万元行政罚款。

案例三: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和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案

2022年4月,乌拉特前旗市场监管局对乌拉特前旗XX加油站在用加油机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加油站在用的加油机主板铅封被破坏,执法人员对加油机主板、电脑主机、通讯控制器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经乌拉特前旗产品质量计量检测所检定,结论为不合格计量器具并出具了检定结果通知书,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相关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加油机计控主板4块、电脑主机1台、通讯控制器1台,并处罚款51.0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未经认证销售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商品案

2022年4月,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市场监管局对巴彦淖尔市XX汽车制造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在销售未经认证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汽车挂车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的相关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0.2万元,并处罚款5万元。

案例五: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1年9月,乌拉特中旗市场监管局根据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收到的核查处置检验报告,组织执法人员对XX农牧专业合作社进行核查。经调查,XX农牧专业合作社生产加工的多味瓜子过氧化值项目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对其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0.48万元,并处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发布违法广告案

2022年7月,杭锦后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检查,发现杭锦后旗XX高血压糖尿病专科门诊部有限公司在院内发布的“糖尿病并发症是怎么来的?”广告内容中,使用了从互联网下载的患者照片作为对广告内容的引证内容,未标明出处,其内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相关规定。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给予罚款816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某商贸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2022年3月31日,乌拉特前旗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接到举报,XX商贸有限公司在某家具灯饰城二楼以会销模式宣传其经营XX空气净化器可以分离甲醛、杀菌、灭杀新冠病毒。经过调查,该宣传内容与实际效果不符,并且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经营的XX空气净化器有分离甲醛、杀菌、灭杀新冠等功能的真实性。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给予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案

2022年4月乌拉特中旗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乌拉特中旗XX供水有限公司自来水收费情况进行了检查,发现当事人高于政府定价收取自来水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相关规定,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决定没收违法所得2.4万元,并处罚款3.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销售已超过有效期的药品案

2022年6月15日,磴口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配合巴彦淖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检查人员对磴口县XX社区卫生服务站进行专项检查。在中医诊疗调理馆中药柜内发现XX药业集团有限公司生产91个品种中药配方颗粒已超过有效期。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相关规定,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决定没收涉案过期药品,并处罚款6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或者备案、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案

2022年8月24日乌拉特后旗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乌拉特后旗XX医院医疗器械库进行检查时,发现该院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或者备案、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决定没收过期医疗器械;并处罚款2.9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一: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未按照规定检查、记录案

2022年8月,巴彦淖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和乌拉特后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乌拉特后旗XX燃气有限公司进行检查中,发现该气瓶充装单位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相关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给予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二:某房地产公司侵害某小区消费者合法权益案

2022年,临河区团结办事处某小区一车棚,不给小区的居民使用,向外出租使用,居民无法停放自行车,小区居民多人多次投诉举报。市住建局在接到投诉后高度重视,及时进行了详细的调查了解,并多次组织街道办事处、社区、执法等部门以及当事人召开协调推进会,商讨解决方案,经市住建局、团结办事处与使用人孙某协商,同意将车棚归还业主,并已移交社区进行接收管理,经与反映问题业主及其他居民代表征求意见后,均表示对解决方案满意,市住建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国家政策相关规定,促使双方达成一致协议,至此该起消费纠纷得以解决,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十三:某艺术培训中心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案

2022年7月,临河区教育局接到12345便民服务平台转来“临河区某艺术培训中心”违规培训拒绝退费一事,临河区教育局立即派专人就此事着手调查。据贾女士反映,2022年6月7日,贾女士给自家孩子报2门课(编程和魔方)并已缴纳培训费,后知此课程不符合孩子兴趣,随即要求退费,该机构不予退费,被家长投诉。临河区教育局深入了解情况后,对负责人进行了诫勉谈话,宣传国家“双减”政策,经教育局协调“临河区某艺术培训中心”将所收学费全部退还给贾女士,双方均无意见,临河区教育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国家政策相关规定,促使双方达成一致协议,至此该起消费纠纷得以解决,维护了消费者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例十四:某装修公司未履行装修合同消费纠纷案

2022年6月22日,消费者马女士到巴彦淖尔市消费者协会投诉称自己与某装修公司签订一份装修合同,装修金额为6.5万元,并支付了工程的首期款4.5万元,双方约定年底交房,在施工过程中,马女士发现装修公司并未严格按事先约定的设计施工,迟迟不予修正,并与装修公司的负责人多次协商未能达成结果情况下,向市消协投诉,消协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介入该纠纷调查,经调查装修公司不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且不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消费者的损失,即可视为违约行为,市消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促使双方达成一致协议,装修公司给予消费者核减5000元工程款作为补偿,至此该起消费纠纷得以解决,维护了消费者自己的合法权益。

巴彦淖尔市2022年食品监督抽检情况

2022年,全市市场监管部门共完成乳制品、肉制品、酒类、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粮食加工品、调味品、饮料、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糕点、蔬菜制品、餐饮食品、食用农产品等29个大类、189个细类的食品监督抽检6868批次,任务完成率为101.13%,达到4.49批次/千人,其中普通食品抽检3393批次,不合格98批次,合格率为97.11%;食用农产品抽检3475批次,达到2.27批次/千人,不合格53批次,合格率为98.47%;食品快检3980批次,不合格2批次,合格率为99.95%。同时,协助自治区局完成国家转移支付任务和自治区本级监督抽检任务689批次、风险监测任务236批次,自治区评价性抽检225批次。

从抽样环节看,经营环节抽样4824批次,占比70.24%,生产环节抽样938批次,占比13.66%,餐饮环节抽样1106批次,占比16.10%。

从抽样任务来源看,日常监督抽样5599批次,“天赋河套”授权产品专项抽检20批次,地方特色乳制品专项抽检66批次,“你点我检”专项抽检381批次,“校园专项”专项抽检201批,“元旦”、“春节”、“中秋”等节庆期间食品专项抽检601批次。

从抽检项目看,不合格的主要项目是农药残留超标、添加禁用物质、超范围使用添加剂、超量使用添加剂、微生物超标、理化指标超标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超标等。

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看,针对抽检中发现的问题,我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及时进行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采取措施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立即封存、下架和召回不合格食品,及时查找问题原因,制定整改措施,加强管理监控,核查处置完成率100%。

巴彦淖尔市2022年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情况

2022年自治区级在我市开展家用燃气灶、减压阀、燃气用不锈钢波纹管、地膜、化肥、滴灌带、烟花爆竹、儿童家具、配装眼镜、贵金属饰品、车用汽油、车用柴油、车用尿素水溶液、安全带、安全帽、消防应急灯具、水泥、建筑用金属面绝热夹芯板、胶粘剂、陶瓷砖、内墙涂料、外墙涂料、人造板、电线电缆、餐具洗涤剂、食品用包装工具、工业硫酸、工业硫化钠、粗苯、车用压缩天然气、溶解乙炔、液化石油气、塑料管材、校服、床上用品、非医用一次性口罩、絮用纤维制品等监督抽查各类产品(商品)174批次,合格144批次,合格率82.7%。不合格原因主要集中在标识标注方面。

市本级开展商品煤、成品油、农资产品、学生校服等监督抽查各类产品(商品)362批次,合格276批次,合格率为76.2%。

1、为配合市政府提升我市空气质量工作,全年重点对商品煤、成品油开展了2次专项监督抽查。

商品煤:共抽查35批次,合格率100%。

成品油:共抽查69批次,合格50批次,合格率72.5%,造成不合格的原因是车用汽油发现甲醇含量不合格;车用柴油发现硫含量、冷滤点、闪点(闭口)、运动粘度(20℃)、密度(20℃)、十六烷指数不合格;车用尿素水溶液发现钠不合格。

2、为扎实抓好春耕备耕生产期间农资产品的质量安全,开展了春季农资产品1次专项监督抽查。其中化肥抽查了101批次产品,合格88批次,合格率为87%。造成不合格的原因是总氮、水分、总钾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

3、日常监督检查:开展电线电缆、食品接触类、塑料制品、儿童玩具等产品监督抽查37批次,合格35批次,合格率95%。造成不合格原因塑料袋产品是有效长度偏差;电线电缆产品是导体电阻、绝缘老化前抗张强度。

原标题:《【3.15消费者权益日】巴彦淖尔2022年侵害消费者权益案例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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