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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执利剑 | 郴州法院发布4起拒执罪典型案例

2023-03-20 16:56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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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第83期】

开栏的话

根据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统一部署,全省法院正在开展“湘执利剑 2023”专项执行行动。为全面展现郴州两级法院开展此次专项行动的的工作情况及成效,涌现出来的先进人物、先进事迹,以及典型案例、典型经验做法,特在微信公众号开辟“湘执利剑 2023”专栏。今天推出第一期,发布4起拒执罪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一

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赵某与被执行人艾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15日作出(2020)湘1002民初2255号民事判决:被告艾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赵某48015元,限被告艾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将其租赁的位于郴州市北湖区涌泉街道某村的厂房予以腾退。北湖法院在该案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3月1日向被执行人艾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期腾房公示、拒执犯罪告知书等文书,艾某均不予理会,拒不执行法院判决。

2022年3月1日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将被执行人艾某拒不腾退厂房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线索移送至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经公安机关办案民警多次做工作后,被执行人艾某才于2022年10月20日将郴州市北湖区涌泉街道某村的厂房腾退出来,但因经营亏损经济困难,所应支付的厂房租金一直无能力支付。

案发后,被执行人艾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被执行人艾某履行了判决、裁定确定的部分义务。因此北湖法院于2022年12月26日依法判决被告人艾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

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艾某在法院向其下达相关手续后,拒不腾退厂房,致使申请执行人的权益无法实现,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执行人艾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履行判决裁定确定的部分义务,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典型案例二

基本案情

谭某诉龙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23日作出(2021)湘1002民初3994号民事判决:被告龙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谭某借款27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675元。

北湖法院法院在该案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11月17日向龙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于2021年11月21日向龙某送达了执行裁定书、限制消费令,其中执行裁定书载明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龙某银行存款、债权、收益或其他等额财产276625元。

2022年1月6日,龙某的女朋友何某误将10万元转入龙某工行账户,因龙某的账户已被法院冻结,龙某于当日来法院闹事,在法院工作人员的教育下,龙某承诺于2022年1月31日前将欠谭某的款项全部还清。2022年1月27日后,龙某为了逃避法院执行,经和郴州市某学校工作人员商量,多次利用他人银行账户从郴州市某学校结算领取工程款,其中2022年1月27日,从熊某(某学校董事长)浦发银行账户分两笔分别转入何某建行账户和彭某建行账户各一万元;2022年3月14日,从郴州市某学校食堂账户分别转入何某建行账户和周某浦发银行账户各一万元;2022年4月13日,从郴州市某学校食堂账户分别转入何某建行账户4万元、4万元、5万元、5万元。以上龙某一共结算并领取工程款22万元,全部用于个人消费和他用,致使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无法执行。在多次做思想工作无果后,北湖法院积极与上级法院和当地区委区政府汇报,争取支持,决定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作拒执罪打击。

2022年5月18日,北湖法院将从被告人龙某账户扣划的10万元扣除执行费3950元后,将96050元转入申请执行人谭某建行账户;2022年10月21日,龙某通过何某账户分三笔偿还谭某5万元;该案移送北湖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后,龙某分别于2022年11月25日、12月1日先后转账偿还谭某12.6625万元。至此,龙某已履行完判决、裁定确定的义务。北湖法院于2022年12月27日依法判决被告人龙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

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龙某明知法院已作出生效判决并进入执行程序后,在有能力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的情况下,仍然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在作出还钱欠款承诺后,仍然通过与他人串通的方式逃避法院执行,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考虑到该案被执行人在到案后,能幡然醒悟,主动履行了法律义务,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最后被法院从轻处罚。缓刑的适用彰显了人民法院引导和鼓励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的司法价值导向。

典型案例三

基本案情

原告曹某某与被告姚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郴州两级法院审理,判决被告姚某某支付原告曹某某货款2 475 611.69元。判决生效后,姚某某未履行义务。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宜章县人民法院向姚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等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姚某某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姚某某虚假报告财产,2022年7月宜章县人民法院决定对姚某某罚款2000元,并再次向姚某某发出报告财产令,但姚某某未向宜章县人民法院报告财产。

为深挖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线索,执行干警远赴广东省封开县实地调查。经调查发现,姚某某为抗拒执行法院判决、裁定,在发现自己的微信账号被冻结以后,姚某某通知其位于封开县江口镇的租户陈某把每个月4800元的租金转账到其未满12岁的儿子姚某名下的银行账户;另外姚某某还通知另一租用其位于封开县杏花镇的租户林某某于2022年6月11日将一笔10万元的租金转账至其子姚某的银行账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姚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告人姚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宜章县人民法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最终判决被告人姚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姚某某虚假报告财产,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并将租金收入转移至他人名下隐匿财产抗拒执行,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根据被告人姚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悔罪态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最后姚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社会警示作用明显。

典型案例四

基本案情

2012年11月29日,陈某庆向邓某菊借款20万元用于经营周转,并向邓某菊出具了借条,陈某庆一直未归还本金。2015年7月,陈某庆重新向邓某菊出具欠条,约定月利息2分,在年底前还清本息,但陈某庆未按约定履行还本付息义务,2017年5月,邓某菊就其与陈某庆借款纠纷案向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起诉,经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2017年7月12日双方自愿达成协议,陈某庆于2017年9月12日前一次性付清邓某菊本金200000元、利息30000元,因陈某庆未履行法院生效调解书,邓某菊于2017年9月25日向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28日向陈某庆发出了报告财产令和执行通知书,并送达陈某庆。因陈某庆未按照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交款义务,2017年10月30日,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以(2017)湘1003执70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划拨陈某庆银行存款308460元(含执行费4460元),或者扣留、提取其收入30846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此后,陈某庆为逃避执行,隐藏财产,自2018年以来用其女儿陈某池名下的建设银行卡从事物流服务等经济收入和支出,该银行卡累计进账金额约200万元。因陈某庆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定所确定的义务,2019年5月21日,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决定对陈某庆拘留十五日,2020年1月6日,陈某庆用陈某池名下的中国银行卡以刷卡支付首付款按揭贷款的方式,在郴州市恒誉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购买一辆价格为25万余元的丰田皇冠汽车,车牌号为湘LJ9619,并将该汽车落户在廖某严的名下,且每月转账给廖某严要求其帮忙还车贷。

2021年6月26日,被告人陈某庆家属代其向邓某菊偿还执行款305000元,邓某菊向陈某庆出具了谅解书。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庆对人民法院的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裁定罪,陈某庆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陈某庆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遂判决被告人陈某庆犯拒不执行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典型意义

本案中,陈某庆有履行判决的义务,却拒不履行,还转移财产企图逃避法院的执行,甚至享受高消费,其行为本身就是“失信”,更触放了法律。本案的判决,即有效的维护了司法权威、保障了当事人的胜诉权益,还警示了其他妄想逃避执行的当事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甚至被判处刑罚。近年来,苏仙区法院始终把严厉打击拒执犯罪作为扭转执行工作被动局面、推进“切实解决执行难”工作的关键之举、长远之策,对打击拒执犯罪持“零容忍”态度。接下来,苏仙区法院还将精准发力、深挖证据,持续依法严厉打击拒执违法犯罪行为,进一步改善执行环境,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风气。

原标题:《湘执利剑 | 郴州法院发布4起拒执罪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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