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朔州法院审结三起行政处罚案件 维护公平竞争的交通运输秩序

2023-03-21 18:02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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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先后审结三起案件,均为山西某客运服务公司(以下简称客运公司)与朔州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案件,原告不服一审法院判决上诉至市中院,市中院行政审判团队经过认真阅卷、充分调研、多次讨论,撤销了一审法院行政判决和交通运输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支持了客运公司的诉求,维护了法治轨道下自由竞争的交通运输市场秩序,为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作出积极贡献。

案件中,出行旅客通过“出行有约”平台预约车辆并支付出行费用,该平台与客运公司形成包车业务,负责将旅客运送至指定地点,庭审中查明,客运公司已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经营范围为省际包车客运。客运公司雇佣的司机有驾驶证和道路旅客运输从业资格证。朔州交通运输局被告以原告无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件,构成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活动为由,先后作出《交通运输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违法行为通知书》及《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原告罚款叁万元的行政处罚。原告客运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通过网络平台招揽散客,从事包车经营范围以外的客运服务,构成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客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朔州中院,二审法院高度重视,第一时间组织阅卷、查阅了交通运输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与双方当事人、一审法院法官充分沟通交流,行政审判团队充分研讨之后,认为客运公司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司机具有从业资格,属于交通运输市场主体,被上诉人朔州市交通运输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以上诉人无法提供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构成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活动为由,对上诉人予以行政处罚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第三条第(一)项规定,班车客运是指客车在城乡道路上按照固定的线路、时间、站点、班次运行的一种客运方式。本案中上诉人从事的涉案运营活动,乘客分别从微信公众号“出行有约”下单,并各自支付车费,服务费由平台统一结算。上诉人按照与平台约定的起点、线路、终点完成运输任务,而不是按照固定的线路、时间、站点、班次运行,不符合班车客运的基本特征,处罚决定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

三个案件的裁判结果作出后,截至目前未发生类似案件,切实起到了法的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强制作用,对于规范行政机关执法行为、提振市场信心、助力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建设具有重要作用,为高质量推进高标准市场体系建设、打造国际化法治化市场化营商环境具有积极意义。

原标题:《朔州法院审结三起行政处罚案件 维护公平竞争的交通运输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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