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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送达】凯里市法院2023年第五十一期(一)

2023-03-21 18:49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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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大局 司法为民 公正司法

1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公 告

黔东南华康医院合伙企业、陈鹏东:

本院受理的异议人雷琦志与原案被执行人黔东南华康医院合伙企业(普通合伙)、被申请人陈鹏东执行异议一案已审查终结,因你两住址不详,造成本院向你两直接送达相关文书未果。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黔2601执异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事项:追加陈鹏东为申请执行人雷琦志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黔东南华康医院合伙企业(普通合伙)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的被执行人。请你两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院综合审判庭319办公室领取执行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承办法官:王金贵

联系电话:0855-8069435

二0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2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公 告

黔东南华康医院合伙企业、陈鹏东:

本院受理的异议人肖志威与原案被执行人黔东南华康医院合伙企业(普通合伙)、被申请人陈鹏东执行异议一案已审查终结,因你两住址不详,造成本院向你两直接送达相关文书未果。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黔2601执异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事项:追加陈鹏东为申请执行人肖志威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黔东南华康医院合伙企业(普通合伙)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的被执行人。请你两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院综合审判庭319办公室领取执行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承办法官:王金贵

联系电话:0855-8069435

二0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3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公 告

花兴桃:

本院受理(2023)黔2601民初2463号原告本院受理王礼珍、杨秀堂与被告花兴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住址不详而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适用程序告知审判组织人员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则视为送达。原告诉讼请求为: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21年12月30日签订的《门面出租合同》(合同金额:67200元);判令被告支付从2022年8月1日至2023年2月16日拖欠的门面租金6000元及水、电费116.66元给原告;判令被告于判决十五日内腾空放置在原告门面的所有物品;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4号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承办法官:王金贵

联系电话:0855-8069435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4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公 告

贵州铂润置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贵州地矿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你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公司现住所地不详,无法向你公司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2)黔2601民初41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事项如下:一、被告贵州铂润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退还原告贵州地矿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保证金 5000000元及利息(2020年11月6日至2021年11月17 日期间的资金占用费,以600 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2021 年 11月18日之后的利息,以500 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直至保证金退还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贵州地矿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6852元及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贵州铂润置业有限公司负担。请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承办人:潘政旭法官

联系电话:08558069459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5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黔2601民初5993号

杨远:

本院受理原告庞高燕诉被告贵州荣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及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现住址不详,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黔2601民初59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事项如下:一、被告杨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庞高燕借款本金1159900 元及利息(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21年10月12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直至借款本息偿还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庞高燕其余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已收取19888 元,原告庞高燕负担 7888 元, 被告杨远负担12000元。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承办人:潘政旭法官

联系电话:08558069459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6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黔2601民初8414号

孙涛:

本院受理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中心支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现住址不详,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黔2601民初84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事项如下:一、被告孙涛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 司黔东南中心支公司理赔款30352.62 元及逾期保费4986.56 元。二、被告孙涛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中心支公司违约金(以理赔款与逾期保费合计金额35339.18元为基数,从2019年11月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被告付清理赔款与逾期保费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074元,由被告孙涛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承办人:潘政旭法官

联系电话:08558069459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7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黔2601民初2478号

潘光辉:

本院已受理原告张永兰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现住址不详,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程序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主要诉讼请求为:一、判决被告给付原告工资款贰仟肆佰玖拾陆元(¥2496元)。二、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合理的差旅费、误工费¥800元。三、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你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5月8日下午15时30分,在本院一楼2号小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承办人:潘政旭法官

联系电话:08558069459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8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杨全海:

本院已受理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州中心支公司与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黔2601民初1079号民事判决书,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422办公室领取判决书。若逾期未领取,自期限届满之日(2023)黔2601民初1079号民事判决书即依法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承办法官:林勇军

联系电话:0855-8069466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9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潘军吉:

本院受理(2023)黔2601民初3062号原告毕仁号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住址不详而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程序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即2023年5月10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一楼11号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承办法官:许学俊

联系电话:0855-8069445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10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张美清:

本院受理(2023)黔2601民初1028号原告凯里铭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住址不详而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程序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即2023年5月9日)下午14时20分在本院一楼6号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承办法官:杨辉

联系电话:08558069462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11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公 告

石锦峰:

本院受理(2023)黔2601民初1043号原告凯里铭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住址不详而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程序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即2023年5月9日)下午14时20分在本院一楼6号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承办法官:杨辉

联系电话:08558069462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12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张桢:

本院受理(2023)黔2601民初1050号原告凯里铭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住址不详而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程序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即2023年5月9日)下午14时20分在本院一楼6号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承办法官:杨辉

联系电话:08558069462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13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公 告

谭桃红:

本院受理(2023)黔2601民初1051号原告凯里铭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住址不详而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程序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即2023年5月9日)下午14时20分在本院一楼6号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承办法官:杨辉

联系电话:08558069462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14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公 告

邱晓香:

本院受理(2023)黔2601民初1400号原告凯里铭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住址不详而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程序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即2023年5月9日)下午15时40分在本院一楼6号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承办法官:杨辉

原标题:《【公告送达】凯里市法院2023年第五十一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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