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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公益诉讼调解协议公告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关于民事公益诉讼调解协议公告
本院在审理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与遂宁开发区吴记鲜鱼庄(经营者:吴海波)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诉讼过程中,经本院组织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七条规定,将调解协议内容公告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公益诉讼人诉求
1.遂宁开发区吴记鲜鱼庄赔偿添加老油锅底销售金额3倍的惩罚性赔偿金605 175元;
2.遂宁开发区吴记鲜鱼庄惩罚性赔偿金由经营者吴海波家庭财产承担。
二、事实和理由
2015年6月以来,被告人吴海波在遂宁市船山区飞虹街35号所经营的“吴记鲜鱼庄”店内长期利用店内食客吃剩的火锅锅底中食物残渣和废弃油脂等炼制“回收油”,并将“回收油”当作食用油用于火锅锅底再次销售。2022年7月28日,遂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其现场检查时发现店内正在炼制“回收油”,现场查获“回收油”1桶。经统计:2020年8月1日至2022年7月29日该店销售的锅底金额共计人民币201 725元。
三、调解协议内容
遂宁开发区吴记鲜鱼庄同意支付惩罚性赔偿金共计605 175元,应于2023年12月31日前支付完毕,支付方式为每两个月支付121 035元,由经营者吴海波家庭财产承担。
本调解协议已经双方签字确认,在此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有关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认为调解协议不足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如公告届满后无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提出书面异议,或者提出异议经本院审查不成立的,本院将在审查确认上述协议不损害公共利益的情况下,依法出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
特此公告
联系方式:0825-2235896
承办庭室: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原标题:《民事公益诉讼调解协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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