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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中院回应“纪委书记入狱喊冤15年”:犯罪事实清楚

马焘焘/人民网江苏频道
2018-07-06 2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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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日,媒体报道《纪委书记因“贪污”入狱喊冤15年 法院曾“拟改判无罪”又“反水”》,引起了社会关注。扬州市中院对此回应表示,案件被告人祝士成犯贪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中院也未曾发现稿件中提及的“拟对本案提起再审,改判祝士成无罪”的“审理报告”。

在此前的报道中,21名党员干部实名反映称,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扬州市湾头镇原纪委书记祝士成贪污一案中,认定事实错误,是一起冤假错案。祝士成被法院认定贪污4万,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报道称,2006年,扬州市人大常委会对此案启动个案监督程序,扬州市中院向扬州市人大常委会汇报称,这是一起冤假错案,将再审改判无罪。但事后法院却“反水”,实际做出的结论和向人大汇报的结论相矛盾。

对此,扬州市中院对此通报:2002年12月31日,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祝士成犯贪污罪一案,于2003年4月30日作出(2003)广刑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以贪污罪判处祝士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祝士成不服,提出上诉。扬州市中院于2003年8月15日作出(2003)扬刑二终字第46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祝士成不服,提出申诉。扬州市中院立案审查,于2007年2月12日作出(2006)扬刑二监字第001号《驳回申诉通知书》,维持原刑事判决和裁定。

祝士成又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复查,于2011年6月3日作出(2011)苏刑监字第094号《驳回申诉通知书》,维持原刑事判决和裁定。

后祝士成继续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于2015年10月22日作出(2009)刑监字复00266-1号《通知书》,决定对该案不予重新审判。扬州中院先后两次向扬州市人大常委会通报案件审查情况,均持“驳回申诉,维持原判”的意见。

判决中,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认定:

1993年8月,被告人祝士成在参与扬州市汤汪乡丁长村与扬州市交通能源实业总公司洽谈运河西岸土地租赁事宜过程中,利用担任扬州市汤汪乡土管所所长的便利,与副所长杨某某相互勾结,指使交通能源总公司将本应给土管所的4万元人民币汇至丁长村帐户上,由祝士成、杨某某及丁长村支部书记王某某三人口头约定土管所、丁长村各得2万元,后祝士成与杨某某共同侵吞了土管所存放在丁长村款项中的1万元,其中,祝士成分得人民币5千元。同年底,祝士成又侵吞了该笔款项中的人民币5千元。

1998年,扬州市汤汪乡在辖区内建设连运农贸市场,该项工作由时任汤汪乡副乡长的被告人祝士成分管。1999年5月,由祝士成经手向扬州市汤汪乡放在土管所的财政帐户上借款2万元人民币,同年年底,该款项经汤汪乡乡长俞某某批准,转为拨款3万元,并由会计刘某某补给祝士成现金1万元,祝士成隐瞒了该事实并于2000年2月谎称承建连运农贸市场大棚建设的邵某某急需工程款,指使连运农贸市场出具向土管所借款2万元的借据,并由农贸市场经理汪某将借据转交祝士成,2001年5月祝士成再次采用欺骗手段,谎称向土管所所借的2万元急需归还,指使农贸市场再出具一张向汤汪乡创建办的借据用以冲抵2000年2月向土管所所借的款项。后祝士成凭连运农贸市场打给创建办的借据向乡创建办领取现金2万元。上述由祝士成经手的5万元人民币除2万元用于支付邵某某工程款,其余3万元被祝士成占为己有。

扬州市中院二审裁定、申诉审查认定事实与原判决认定事实一致。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查后作出的《驳回申诉通知书》认为原判决、裁定认定祝士成犯贪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祝士成提出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判决及裁定应予维持。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后作出的《通知书》认为祝士成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重新审判条件,决定对该案不予重新审判。

通报还称,祝士成因不服终审判决,向扬州市人大常委会信访,时任扬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阶平及内司委相关领导将祝士成的信访件批转至扬州市中院。其间,祝士成亦向中院提出申诉。中院于2006年2月23日立案后,由审判监督庭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合议庭经阅卷、询问相关证人及查阅相关证据后,合议庭讨论形成“驳回申诉,维持原判”的意见。

2006年12月26日,扬州市中院向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阶平及内司委相关领导通报该案处理意见。市人大常委会要求中院查明事实依法处理。合议庭研究后决定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2007年1月23日,扬州市中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驳回申诉,维持原判决和裁定。

2007年3月21日,扬州市中院院再次向扬州市人大常委会内司委相关领导通报了“驳回申诉,维持原判”的审查结论,市人大常委会内司委相关领导表示尊重法院依法处理的意见。

通报也介绍了关于媒体报道所述祝士成持有的“审理报告”:扬州市中院称,经查阅祝士成贪污案所有存档案卷,中院先后两次向市人大常委会通报案件审查情况,均持“驳回申诉,维持原判”的意见。扬州市中院院合议庭审查祝士成贪污案、审判委员会讨论该案所形成的材料,均按规定存档,未发现媒体报道所述祝士成持有的“拟对本案提起再审,改判祝士成无罪”的“审理报告”。

(原题为《扬州市中院回应“纪委书记入狱喊冤15年”:犯罪事实清楚》)

    责任编辑:蒋子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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