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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龙区法院发出首份离婚证明书
为保护离婚当事人个人隐私,践行司法为民宗旨,3月27日,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为一离婚案件当事人发出《离婚证明书》。这是洛龙区人民法院积极延伸司法审判职能,贯彻落实《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为离婚案件当事人出具离婚证明书的通知》,推进家事审判改革、延伸家事审判职能发出的首份离婚证明书。
什么是《离婚证明书》?
《离婚证明书》是法院为离婚案件当事人制作的,证明离婚案件当事人解除婚姻关系的书面证明。
此前,在法院诉讼离婚,只有法院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而离婚调解书或者判决书上往往会涉及双方离婚原因、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负担以及一些其他个人隐私问题,导致当事人在需要证明婚姻状况的场合中,不可避免地泄露了自己的隐私。
《离婚证明书》仅载明当事人身份信息、生效法律文书案号及生效日期,并明确双方的婚姻关系于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解除的内容,不涉及当事人的个人隐私问题,避免了因隐私泄露而造成的尴尬,解决了离婚法律文书不易保管携带的问题,实现了司法便民。
离婚证明书和离婚证有什么区别?
1.制作机关不同。离婚证是男女双方合法解除夫妻关系的法律文书,由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离婚证明书是指由人民法院为离婚案件当事人制作的,证明离婚案件当事人离婚事实的书面证明,由人民法院颁发。
2.产生程序不同。离婚证需要办理离婚登记才有,离婚证明书一般出现在法院调解、裁判离婚案件的程序中。
申请《离婚证明书》应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为离婚案件的当事人本人;
2.离婚案件当事人已经人民法院判决准予离婚或已经人民法院调解自愿离婚;
3.判决书或调解书有关解除婚姻关系的内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4.申请出具离婚证明书的用途必须正当合法。
下一步,洛龙区人民法院将继续贯彻落实市中院相关要求,对判决或调解离婚的生效案件,经当事人申请,并审查符合发放条件的,及时发放《离婚证明书》。同时强化沟通联络,定期向洛龙区民政局、洛龙公安分局及时反馈信息,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确保《离婚证明书》发挥应有作用,真正实现便民利民。
原标题:《洛龙区法院发出首份离婚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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