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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 萌宠须严管 致害该担责
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邻居间难免也会有些小摩擦,但若大打出手甚至对簿公堂,伤了半世和气,那便有些令人遗憾了。近日,芗城区人民法院立案速裁团队收到一起由于宠物狗伤人导致的邻里纠纷案件,承办法官曾陈斌收到卷宗后及时介入,抽丝剥茧,厘清真相,将这场矛盾成功化解。
案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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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与吴某系同一楼层的邻居,某天因吴某疏忽未关好家门,导致其饲养的宠物狗闯入陈某家中,陈某本想将其抱出家门,谁料刚一靠近,宠物狗便向其猛扑,陈某当场因惊吓重重摔倒,更糟糕的是裸露的手臂和脚踝也没能逃过攻击。此后派出所和社区居委会虽然介入调解,但双方对于赔偿的项目及金额始终未能达成一致,最终陈某一纸诉状,诉至芗城区人民法院。
调解经过
立案速裁团队的曾陈斌法官阅卷后,首先采用电话沟通的方式,耐心听取双方的意见。电话中,陈某态度强硬,要求对方承担误工及狂犬疫苗费用,而吴某虽认可宠物狗造成陈某受伤的事实,但认为其上前驱离的动作引起了狗的应激反应,损害结果并非全然是自己的过错,因此仅同意支付部分疫苗开支。双方各执己见,僵持不下。
面对如此状况,曾陈斌法官决定以饲养宠物的吴某作为突破口,首先列举民法典相关法条告知其作为宠物的饲养人和管理人,负有安全注意义务,要确保不因自己的不当管理行为给他人造成侵害。陈某在家中正常活动,不存在过错,相反,吴某未做好有效管理,导致宠物狗闯入他人家中,存在过错,因此损害赔偿责任应由其承担。
见吴某态度松动后,曾法官转而做起陈某的工作,告诉她虽然吴某的过失对其造成一定伤害,但不应过度主张自己的权利,而应依法维权。并指出在其诉求的赔偿项目中,因误工费这一项目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建议其对此再仔细斟酌。
通过这一番情理法结合的劝导,双方当事人终于缓和了情绪,并于当天达成赔偿协议。在吴某支付700余元医疗费后,陈某便向法院提交了撤诉申请。至此,这起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问题延伸宠物伤人有多种情形,在宠物未牵绳、宠物犬属于禁养品种等情形下,饲养者分别该承担怎样的责任?
饲养者未对宠物狗进行牵绳等安全措施,实际上具有较高的危险性,若受害人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这种情况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46条未采取安全措施的情形,饲养者应当对产生的全部损失承担侵权责任。
而相较于小型犬,禁止饲养的烈性犬在发生伤人事件时,更难控制,简单的牵引绳,甚至犬嘴戴套都不足以规避其伤人的可能性,那么饲养者就应当具有更高的注意义务,因而在这种情况下,一旦发生伤人事故,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47条由饲养者无条件承担侵权责任。
如果主人尽到了牵绳、关门关窗等义务,却仍然发生了意外伤人的情形,饲养者应当承担怎样的责任?
对于宠物伤人案件,究其根本是判断饲养者是否尽到管理义务。如果实际属于第三人过错产生的侵权行为,且饲养者已经尽到管理义务,那么受害人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50条主张赔偿,即其可以向第三人主张赔偿,也可以向饲养者主张赔偿,饲养者承担赔偿责任后,可向第三人要求追偿。
如果不存在外部客观过错,饲养者也已经采取了一切可能的安全措施,则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45条饲养动物侵权的一般原则,即无过错原则,在受害人没有任何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况下,饲养者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法官提醒
生活中,宠物“闯祸”伤人事件时有发生。饲养者在享受饲养宠物乐趣的同时,也要自觉履行好管理和看护义务,对因自己饲养的宠物导致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及时妥善解决问题,担负起相应的责任。在养宠的过程中,只有做到依法饲养、依法维权,才能在和谐、安全的氛围下给爱宠一个稳定的环境,给饲养者一份愉悦的心情。
文案:立案速裁 王嘉晨
原标题:《以案释法 | 萌宠须严管 致害该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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