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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观察|巡回法庭为何纠正32年前的“橘子小案”?

澎湃特约评论员 金泽刚
2018-07-26 15:52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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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起32年前,量刑只有5年的“橘子小案”,经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再审改判无罪了。

据报道,耿案是第三巡回法庭自2016年12月正式挂牌以来,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的第一起刑事再审案件。

案件的大概始末是,改革开放初期的1985年,耿万喜利用为江苏滨海县土产果品公司代购橘子罐头的全部3万元货款,为自家公司购买了橘子,计划待橘子销售之后再用挣来的钱为对方公司购买橘子罐头。后买来的橘子因天气和运输等原因腐烂严重,再加上橘子罐头价格上涨,使得耿万喜的如意算盘落空。

由于无力偿还货款,耿万喜被告上法庭,在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后的两个月,滨海县检察院又指控耿万喜挪用公款私用,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耿万喜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

出狱后,耿万喜认为自己并没有实施诈骗行为,但一直申诉无果,直至2017年7月初向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递交了申诉材料并获得立案复查资格。2018年6月5日,也就是32年之后,经过两个多小时的庭审,耿万喜被当庭宣判无罪。

其实,当年耿万喜是想借国有企业享有的政策和资金优势做点转手买卖,也得到了相关人员和单位的支持,并无诈骗国有资金的意图,也就是不具备诈骗罪必须具备的“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目的条件。事实上,他个人发现生意做不成后很快就把亏损的3万元钱补上了。按照当时1979年《刑法》对诈骗罪的规定,即使结合1980年代中期严打经济犯罪的背景,此案被判诈骗罪也是错误的,而不是有的观点所认为的“问题不大”。

根据当时《刑法》规定,耿万喜的行为也不符合贪污挪用的主体特征,就被将就扣上了“骗取国家资金”的帽子,也是当时的刑法“类推”思想作怪,而1997年《刑法》就废除了类推的规定,实行了罪刑法定原则。

在程序上,对这起诈骗案件由检察机关直接侦查起诉更是违背了《刑事诉讼法》规定,这也说明缺乏程序正义的理念,在今天看来也是错误的。

只不过在当时计划经济的大环境下,耿万喜灵活的生意经与“严打”经济犯罪的刑事政策产生了矛盾,这是导致这起案件的思想渊源。

如今,与在全社会范围内引起广泛关注的内蒙古呼格吉勒图案、海南念斌案、河南赵作海案等案件相比,耿案就社会影响和关注度而言不能与之相提并论,但要获得社会公众对法律的普遍认同感,单靠强奸、抢劫、杀人之类的“大案”的纠正并不够,还需要像耿案这样的“小案”。

在耿案再审宣判的前后两周内,物美集团创始人张文中诈骗、单位行贿、挪用资金案再审,并由最高法院宣判无罪;科龙电器原董事长顾雏军等人虚报注册资本,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挪用资金案在最高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再审开庭。

综合这几个类似的案件来看,耿案并不孤单,特别是在中央强调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涉产权案件,平等保护产权的时代背景下,经济类犯罪案件的纠错势在必行。

早在201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就发布了《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要求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2017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又出台《关于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弘扬企业家精神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的意见》,强调要严格划分刑事犯罪和普通经济纠纷之间的界限,尤其是对出现在计划经济时代的旧案、历史老案,更要严格把握。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司法机关在妥善处理具有广泛社会影响的“大案”、“要案”的同时,也应该将足够的注意力集中在像耿案这样的“小案”上。

全国范围内像耿案这样的小案可能还不在少数,像耿万喜居住的小镇这样的基层单位也何止成千上万,通过对“小案”的纠正,能够由点及面,督促司法机关办理小案也马虎不得。

社会公众对法律认同,对法治的信仰,需要司法机关既要有勇气处理呼格吉勒图案那样的“大案”,也要敢于直面耿案这样的“小案”。“小案”的正确处理,由于涉及的是发生在民众自己身边的事,更容易引起共鸣。

(作者系同济大学法学教授)

    责任编辑:程仕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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