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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说2132份判决书:亲情未必来自血缘,但收养仍是种责任

澎湃新闻 王亦赟 实习生 蓝星宇
2018-08-07 08:46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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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电影《小偷家族》中,男主人在公寓边抱养一个瑟瑟发抖的孩子,成为故事的开始。一群社会底层的人,虽然没有血缘关系,却在冰冷的社会中抱团取暖、胜似亲情。

的确,提到收养,人们往往联想到爱与同情。然而,现实生活远比电影复杂。许多本无关系的人,因缘际会的生活在一起,却最终演变成了矛盾和纠缠。

在开放法律联盟OpenLaw上,检索案由为“收养关系纠纷”的判决书,会得到2132条结果。其中,“确认收养关系纠纷”366条,“解除收养关系纠纷”1766条。

每一份判决书都记录了一个家庭的纷争。通过分析庭审记录,剔除无意义的虚词(如“的”、“了”)、一些规范性的审理流程(如“查明”、“判决”)以及一些具体案情无关的词语(如“某某”),我们可以得到这些纠纷的大致“情节”:

将词语进行聚类。从人物角色看,“夫妇”、“子女”、“女儿”、“丈夫”、“母亲”、“父母”、“养父母”是出现频次最高的人物。收养关系的纠纷,一般出现在家庭以内。此外,“村民”也多次出现,在农村地区,他们一般作为抱养或签订契约的见证人。

词频也显示,除“收养”和“生活”外,最常出现的行为或状态包括:“抚养”、“赡养”、“生育”、“结婚”、“居住”、“照顾”、“去世”等等,仿佛刻画出一个家庭的历程和使命。最后,以讨论对象来分,判决书中出现最多的是房屋、户口、生活费等等。此外,由经济纠纷或生活琐事导致的关系恶化,也占据重要位置。

收养关系的成立,不仅意味着双方成为“亲人”,更意味着一种权利义务关系。换句话说,从抚养、赡养责任的认定,到财产、物权的交割,都是一个收养家庭必须面对的问题。尤其在境遇转折时(例如老人去世、儿女结婚、经济状况恶化),就可能爆发矛盾、走上法庭。因此,诸多“确认收养关系”的案件,并不是为了给收养关系“正名”,而是要求依法支付赡养费,或是要回当年的付出。而“解除收养关系”,则往往由于无法再继续生活在一起。

为了更清晰的观察这些纠缠,我们从庭审记录中摘录了一些对质:

很多时候,原告和被告对事实的认定,都存在很大差距。当然,除了家长里短、孰是孰非,法律对于合法的收养关系还有更严格的认定。相关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等等。

在“确认收养关系”的判决中,法官使用相关法条的频次如下:

使用最多的法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十五条,即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事实上,大量发生于1992年(《收养法》正式颁布的时间)之后的收养行为,正因为没有依法登记,而被判无效。

其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五条、第六条和第四条,分别规定了收养行为的法律效力、收养人需具备的条件和被收养者的条件。比如,收养人必须年满三十岁、无子女。而被收养人需要未满十四岁,且满足亲生父母无法抚养大的条件。

最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八条也多次出现。发生于1992年以前的收养行为,往往受此约束,即只要是亲友、群众公认,或能证明其长期共同生活的,就存在事实收养关系。

而对于“解除收养关系”的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七条以绝对的优势,成为被引用最多的法条。它规定,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其余的条款还规定了解除收养关系后,补偿等相关事宜。

诚然,家庭成员间产生纠纷,即使在血亲之间也不可避免。但在各种各样的收养纠纷中,我们得以看到人与人、观念与观念之间更多的张力,例如孤儿遗弃、养儿防老、重男轻女……“人情”之外,也存在许多值得社会深思的事情。
    责任编辑:吕妍
    校对:刘威
    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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