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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日报:黄晓明声明刷屏,涉及哪些法律问题

闫晶晶/检察日报
2018-08-16 09:51
法治中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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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0日,中国证监会披露一起股票操纵大案,号称“民间炒股大赛冠军”的操盘者高勇被罚没近18亿元。这起案件之所以引起公众广泛关注,是因为证监会公布的对高勇的市场禁入决定书中涉及艺人黄晓明。

8月15日凌晨,黄晓明在微博中发布声明,表示账户系委托路某理财,他并不认识高勇,没有参与操控股票。

股票账户几经转手,获利如此巨大的资本运作行为中,涉事人员是否需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记者就此采访了相关专家学者。

委托账户违法所得是否应被没收?

记者了解到,据中国证监会认定,2015年1月12日至7月22日,高勇使用其实际控制的账户组,集中资金优势,以连续交易、大额封涨停的方式,操纵“精华制药”股价非法获利8.97亿元。

对这种行为,法律如何规定?法律专家如何看?

证券法第77条规定,禁止任何人以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方式操纵证券市场。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彭冰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黄晓明若在此事件中因出借账户获得违法收入,应被没收。北京威诺律师事务所主任、清华大学法学院研究生导师杨兆全也认为,每个委托账户内买卖“精华制药”股票产生的收益,都要被没收。

高勇被罚没了近18亿元,那么黄晓明及其母亲,还有其他账户在事件中是否有违法所得?有多少?目前还不得而知。据经济观察网14日晚间报道,证监会稽查人员在办案期间曾致电黄晓明,黄晓明曾与调查人员见面三小时。

涉事人员是否知悉股票操纵行为?

记者注意到,黄晓明微博声明,其股票账户开立后由母亲代为管理。其母亲将账户委托给路某代为理财,经由路某介绍转委托给高勇管理。高勇账户组所从事涉案交易,由高勇决策,黄晓明及其母亲没有参与操控股票。

该声明证实这些涉及股价操纵的账户确系黄晓明所属,曾被高勇用来操控股票。那么,黄晓明及其母亲、路某是否知道账户用途及走向?

彭冰认为,若黄晓明及其母亲等人并不知晓所属账户被受委托人用来操纵股票,则无需承担法律责任。“另一种情形则是,明知或虽然不知道但应该知道的情况下,需要承担相应责任。这个情形值得探讨。”彭冰告诉记者。

据经济观察网报道,证监会稽查人员曾表示:“由于黄晓明平时比较忙,其账户一直由母亲来操作,现有证据并不能证明其参与或知悉股票操纵行为,因此不会对其追责。”

记者注意到,黄晓明在声明中用了“委托”一词。关于委托账户,杨兆全认为,委托他人管理账户,并不违法。他认为黄晓明如果没有共谋和策划如何交易股票,而只是委托他人管理账户,本人就没有责任。

另外,中国证监会在《关于清理整顿违法从事证券业务活动的意见》中明确规定,证券投资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严格遵守证券账户实名制要求开立证券账户。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不得借用他人证券账户买卖证券。

“出借账户是把账户借给别人使用,账户内资金是别人的资金;委托只是别人代为管理和操作,资金仍是委托人自己的。”杨兆全向记者解释了“委托”与“出借”的不同。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有银对此有不同看法,他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黄晓明作为证券账号的持有人,将其账户出借给高勇用于买卖证券,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

案中人是否会被追究刑责?

根据刑法第182条规定,有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等情形,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事责任比较复杂,除了违法行为的金额和情节严重外,和当事人配合行政机关调查的主动性有很大关系。”杨兆全说。

“若案件涉案数额特别巨大,属情节严重的,相关人员则可能构成犯罪。”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贺绍奇表示,除了涉案金额,在追究刑责时还应考虑其行为对市场的破坏程度、操纵量、操纵手段隐蔽性及是否存在销毁证据等对抗调查的行为。

对此,彭冰建议,国家监管层面若发现涉嫌犯罪的行为,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同时,对于账户委托、出借等行为,账户持有者应尽到谨慎注意的义务,严格把关,防止账户被用来违法犯罪。

此前,媒体就曾曝光有艺人涉嫌信息披露违法等。为什么明星在资本市场频频踩雷?杨兆全认为主要有两方面原因。一是成长环境容易使其忽视法律。二是资本市场规则具有抽象性,不能仅凭常识和道德规范衡量判断。影视明星在这方面规则意识有待加强,在有充裕资金参与证券市场的过程中,往往在无意识中就触雷。无论是否是明星,若涉嫌违法犯罪,均应承担相应责任。

(原题为《黄晓明声明刷屏,涉及哪些法律问题》)

    责任编辑:张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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