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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者:“反杀案”成法治公开课,建议出台特殊防卫权司法解释

澎湃新闻记者 邵克 林平 实习生 刘岩 苏琦
2018-09-01 22:37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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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警方9月1日下午发布通报,昆山“反杀案”中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依法撤销于海明案件。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陈永生接受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采访时表示,此案的正确处理有利激活特殊正当防卫制度,鼓励人们在面对严重暴力犯罪时勇敢地进行正当防卫。

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刑法研究所副所长彭新林也表示,从警方通报来看,于海明的行为符合刑法所规定的“特殊防卫权”,此案的处理结果符合正当防卫鼓励公民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立法精神,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彭新林说,79刑法已经规定了正当防卫,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正当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对于防卫过当规定为,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这一规定比较模糊,导致公民不敢行使正当防卫权利。陈永生也表示,由于对限度条件要求比较严格,结果导致实践中人们在进行正当防卫时很容易超过法定的界限,被以防卫过当追究刑事责任。

彭新林介绍,97刑法对相关规定进行了重大修订:一个是增加了“特殊防卫权”的规定,即“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另一方面就是将“防卫过当”规定中“超过必要限度”改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改为“造成重大损害”,现行刑法仍是如此规定。

彭新林说,从立法精神来讲,是在强化公民正当防卫权利,鼓励公民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昆山“反杀案”的处理结果可以说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成为全民共享的法治公开课。

彭新林还建议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对“重大损害”、“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等问题包括“特殊防卫权”进行具体细化,在出台司法解释的同时,发布一些指导性典型案例,便于司法适用。

陈永生也表示,昆山“反杀案”广受关注,办案机关依法认定成立正当防卫,如同进行了一次普法教育,也有利于促使各级公安司法机关正确认识特殊正当防卫制度的立法初衷和制度功能,从而改变以前对正当防卫认定过严的问题,鼓励人们在面对严重暴力犯罪时勇敢地进行正当防卫,制止违法犯罪,保护自己、他人以及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弘扬中华民族自古以来惩恶扬善的美德。

    责任编辑:汤宇兵
    校对:刘威
    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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