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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的温度|制订个人破产法的时机还不成熟吗?

陈夏红
2018-11-14 16:12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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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18年10月下旬开始,个人破产法相关话题,可以说刷足了存在感,甚至一度挤进微博热搜排行榜。对于“门前冷落鞍马稀”的个人破产制度,这可是“三千年未有之大变局”。这与先前个人破产制度“十年寒窗无人问”的冷清,成为鲜明对比。

转机出现在2018年10月24日。是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向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专题汇报法院解决“执行难”问题;周强提及,“在配套制度方面,我国尚未建立个人破产制度,与执行案件有关的救助制度也不完善”,大力呼吁“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完善现行破产法,畅通‘执行不能’案件依法退出路径。”随着舆论的发酵,10月29日《人民法院报》总编辑倪寿明亦在该报发表署名文章《积极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对周强有关个人破产事宜的提法,作出积极解读。无独有偶,10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刘贵祥应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之邀,莅临国际破产协会中国区一日研讨会,在发言中亦乐观展望个人破产法的前景……司法界破天荒地纷纷为个人破产法加持,难免令破产界内外载欣载奔,乐观其成。

但是,在这种热火朝天的氛围中,坊间对于个人破产法制订的必要性、可行性,仍然有犹疑。无论是破产实务界,乃至研习破产法的在校学生,持个人破产法制订时机不成熟论的人,依然大有人在。我想,或许是时候仔细研判一下个人破产法立法时机究竟是否成熟了。

2018年10月22日出版的《财新周刊》,其封面文章是《全民欠钱时代》。其中提及,自从2010年以来,中国居民家庭储蓄了持续下降,而杠杆率明显上升,家庭债务占GDP的比重从不足30%跃升至60%以上;而与此类似,个人消费信贷持续增长,信用卡发卡量和信贷额亦飞速攀升,信用卡违约率亦明显提升,中国以毋庸置疑地进入高负债时代。对于芸芸众生来说,高负债已经成为一颗悬在头顶的定时炸弹。没有人知道这颗债务炸弹何时爆炸,但谁都清楚,债务炸弹一旦爆炸,必然会将个人推入万劫不复的泥淖。

正因为如此,个人破产制度将作为债务炸弹的排雷器,可以让诚实但不幸的债务人安全地从债务的枷锁中纾解出来。由此而言,个人破产法既是人类破产法文明发展的起点,也是我国破产法制度进化中必须要补上的一课。没有个人破产法支撑,企业破产行之难远,包括合伙在内的其他各类主体的破产更难以提上议事日程。

个人破产法的反对者或许会说,我们过去没有个人破产法,地球不也照样转吗?这显然是一种杠精逻辑。我们当然可以没有个人破产法,但没有个人破产法的恶果其实已十分明显,比如暴力催收引发的于欢案悲剧,比如茅侃侃等青年创客因为巨额债务而次第自杀的悲剧……一旦个人破产制度缺位,各种灰色化、黑市化的债务清理机制将会大行其道,各种悲剧的发生必然在所难免。在这种情况下,为数不少的个体承担了国家制度供给缺位的恶果。所以,我一直坚定地认为,个人破产法是人类文明进化程度的试金石:有个人破产制度,并不必然意味着该社会已经进入小康,但没有个人破产制度的社会,必然还处于前商业文明时代。甚至可以说,个人破产法制订从来没有时机成熟、不成熟之分,只有早制订与晚制订之别。

当然,更多的人对个人破产法制订不是反对,而是观望、犹疑。比如前不久,我应邀前往成都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交流。在演讲结束,有听众提问时即问道,在现行信用状况普遍较差的情况下,个人破产法制订的时机是否确实成熟。坊间最有代表性的观点,即认为制订我国个人破产法的时机还不成熟,这一论调基本都指向中国同胞令人堪忧的诚信纪录和素质,担心在当前社会的道德水准下,一旦有了个人破产法,将可能会更加鼓励部分人超前消费、过度消费,肆无忌惮地举债,然后通过个人破产制度逃废债务;这种论调甚至认为,我国现在信用体系还不完善,完全不足以应对这种人性之恶。

毋庸讳言,任何制度的有效实施,都是制度、技术与自律合力形成的结果。从这个意义上,我不否认技术层面信用征收体系对于个人破产制度高效运行的重要意义,我更不否认道德层面低素质社会可能会面临的人人逃债、欠债为王的可能。但我更想强调的是,从技术层面,如果说十年二十年前我国信用体系还难以建立,在今天互联网蓬勃发展、人工智能和大数据日新月异的时代,这将完全不成问题;从道德层面,固然我们难以一夜之间让神州上下人人温文尔雅、彬彬有礼,但科学的制度设计加上高科技的技术限制,必然会让滥用个人破产制度的可能性降到最低。

我在回答前述提问时,个人破产制度只有在实践中逐步调整,才能日臻完善,才能将滥用的可能性降到最低;我还特别强调,个人破产法立比不立好,早立比晚立好。如果现在制定个人破产法,纵然可能会有各种瑕疵,但毕竟是1.0版本,三年、五年、十年、二十年,我们总有机会进化到2.0、3.0乃至更高级的版本。如果现在不努力,三年、五年、十年、二十年后,我们依旧求个人破产制度的1.0版本而不得。

所以,归根结底一句话:个人破产法制定的时机,绝对成熟了。

(作者陈夏红为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研究员)

    责任编辑:蔡军剑
    校对:张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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