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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人非法猎捕蟾蜍被追责,承担生态赔偿金6.82万元
南茂林/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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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由甘肃省静宁县检察院提起的一起破坏生态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公开开庭审理,王某、韩某、靳某等13名被告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承担修复生态赔偿金6.82万元。
检察机关指控,今年3月初至3月19日期间,王某、韩某、靳某等13人先后在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兴隆镇及甘肃省静宁县灵芝乡、原安乡、八里镇、三合乡等地水坝,非法猎捕野生中华大蟾蜍1200余斤,8000余只。随后以每斤10元至14元不等的价格出售,且导致所猎捕的682只蟾蜍死亡,严重破坏了生态环境,影响极其恶劣。
中华大蟾蜍俗称“癞蛤蟆”,常分布于林缘、玉米、小麦、蚕豆等林地和农田中,以捕食农田害虫为食,每天捕食的虫量可达上千只,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在保护林木、农作物、维持生态平衡上有着很重要的作用,同时还是很好的检测环境变化的指示动物及风向标。乱捕乱猎中华大蟾蜍会破坏生态平衡,使得蚊蝇等害虫肆意泛滥,当捕获数量极大时,还会造成生态系统的坍塌。静宁县检察院依法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追究各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并要求他们承担修复生态赔偿金6.82万元。在法庭上,公益诉讼起诉人发表了起诉意见,并对被告人以及参加旁听的群众进行了法治教育。
(原题为《非法捕猎野生蟾蜍 判赔承担生态赔偿金》)
责任编辑:胡丹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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