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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立法拟明确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

澎湃新闻记者 李佳蔚
2018-11-20 11:06
来源:澎湃新闻
浦江头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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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0日,《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提交上海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二审。

据上海市人大介绍,这次修改的主要思路有五点:一是突出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要求;二是强化全程分类管理的要求;三是强化政府推进垃圾管理的责任要求;四是强化社会参与的意识;五是进一步完善草案文本结构以及表述的逻辑性。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二审的条例草案修改稿中,公众关心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责任主体、物业角色以及违反分类投放要求相应的处罚等问题,皆有明确规定。

根据条例草案规定,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将生活垃圾分别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不得随意丢弃垃圾。

在小区中,物业或将扮演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的角色。条例草案规定,住宅小区、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为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由业主或使用者自行管理的,业主或使用人为管理责任人。农村地区,村委会为管理责任人。

为了使相关制度设计更有可操作性,草案规定,管理责任人应当对投放人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行为进行指导监督,发现投放人不按分类要求投放的,应当要求投放人改正。投放人拒不改正的,管理责任人可以向所在区域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举报。

干湿垃圾混合投放等行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按照规定,单位、个人将有害垃圾与可回收物、湿垃圾、干垃圾混合投放,或将湿垃圾与可回收物、干垃圾混合投放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不符合分类要求的垃圾,收集、运输单位有权拒绝接收。

此前有委员提出,为了切实推动生活垃圾分类制度的实施,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单位应当做到运输设施有清晰、统一的标识,各个环节都严格遵守环保规范,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追溯机制,接受公众监督;对于“不分类、不收运、不处置”制度要进一步研究,明确后续流程。

为了进一步严格收集、运输规范,加强对分类收集、分类运输的监督,条例草案作了修改。一是要求运输车辆、船舶应当配置在线监测系统,实行密闭运输,并清晰标示所运输的生活垃圾类别标识;二是对不符合分类要求的垃圾,收集、运输单位有权拒绝接收,并同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告,由乡镇人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予以处理;三是管理责任人发现收集、运输单位违反分类收集、运输要求的,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举报。

为完善生活垃圾处置规范,草案修改稿规定,处置单位应当防止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建立管理台账;拒绝接收不符合分类要求垃圾的,应当同时向市或区绿化市容部门报告,由绿化市容部门处理等要求。

    责任编辑:王卉
    校对:张艳
    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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