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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办理行政案件程序新规:明确涉网管辖,劳教信息不再询问

澎湃新闻记者 邵克
2018-12-04 14:49
来源:澎湃新闻
法治中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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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官网11月30日公布了新修改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梳理发现,新规做了四十九条修改,包括明确了针对或者利用网络实施违法行为的管辖,增设了快速办理程序,在首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是否受过劳动教养不再询问等等。新规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明确涉网案件管辖权

新规增设的第十一条明确了涉网违法行为管辖:针对或者利用网络实施的违法行为,用于实施违法行为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以及网站建立者或者管理者所在地,被侵害的网络及其运营者所在地,违法过程中违法行为人、被侵害人使用的网络及其运营者所在地,被侵害人被侵害时所在地,以及被侵害人财产遭受损失地公安机关可以管辖。

为了方便收集、调取证据,新规还增设规定,需要向有关单位紧急调取证据的,公安机关可以在电话告知人民警察身份的同时,将调取证据通知书连同办案人民警察的人民警察证复印件通过传真、互联网通讯工具等方式送达有关单位。

同时,在法律文书送达方面,新规在无法直接送达的情形中增设规定:经受送达人同意,可以采用传真、互联网通讯工具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

增设快速办理程序

新规在简易程序一章增设了快速办理一节,对不适用简易程序,但事实清楚,违法嫌疑人自愿认错认罚,且对违法事实和法律适用没有异议的行政案件,公安机关可以通过简化取证方式和审核审批手续等措施快速办理。

就快速办理,新规在调查取证、制作笔录等方面简化了程序:对符合快速办理条件的行政案件,违法嫌疑人在自行书写材料或者询问笔录中承认违法事实、认错认罚,并有视音频记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等关键证据能够相互印证的,公安机关可以不再开展其他调查取证工作;使用执法记录仪等设备对询问过程录音录像的,可以替代书面询问笔录,必要时,对视听资料的关键内容和相应时间段等作文字说明。

新规明确了四种不不适用快速办理的情形:违法嫌疑人系盲、聋、哑人,未成年人或者疑似精神病人的;依法应当适用听证程序的;可能作出十日以上行政拘留处罚的;其他不宜快速办理的。

同时新规规定,对快速办理的行政案件,公安机关可以根据违法行为人认错悔改、纠正违法行为、赔偿损失以及被侵害人谅解情况等情节,依法对违法行为人从轻、减轻处罚或者不予行政处罚。

劳教信息不再询问

根据早前规定,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新规在这一基础上明确了调查取证的类型将此条修改为: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并同时规定,接报案、受案登记、接受证据、信息采集、调解、送达文书等工作,可以由一名人民警察带领警务辅助人员进行,但应当全程录音录像。

新规将早前规定中传唤、现场询问以及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出示“工作证件”改为出示“人民警察证”,对执法行为进一步规范,同时也是明确了执法凭证。

澎湃新闻还注意到,早前规定首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问明违法嫌疑人的姓名、出生日期、户籍所在地、现住址、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是否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否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拘留、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社区戒毒、收容教养等情况。

新规将其中的“劳动教养”删除,这意味着是否受过劳动教养不再被询问。早在2013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废止了劳动教养制度。2014年6月公安部在对涉及劳动教养的9件部门规章进行了清理,其中就包括修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删除了曾受劳动教养作为从重处罚情节的条款和可以决定呈报劳动教养的条款。新规可以说是对劳动教养的进一步清理,至此,《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再无劳动教养字眼。

    责任编辑:李寿康
    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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