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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女子乘索道撞成骨折,法院一审判景区担责八成赔12万

汤小均/红星新闻客户端
2018-12-12 1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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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星新闻客户端12月12日消息,四川绵阳市民安女士带儿子一起,到三台县一景区参加幼儿园组织的亲子游乐活动,安女士在乘坐景区高空索道到达终点时发生撞击,致左脚踝关节骨折,并评定为十级伤残。安女士和景区多次协商无果后,将景区告上法院。

12日,红星新闻记者获悉,近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景区未尽到合理保护游客人身安全的义务,承担80%的责任,赔偿安某各项损失125431.7元。

据了解,今年3月30日,安女士儿子所在的幼儿园组织亲子游乐活动,地点选择在三台县某景区,安女士陪同儿子一起参加。后来,安女士在乘坐景区高空索道游乐项目,在到达终点落地时撞击到缓冲垫,造成左脚受伤。后经医院诊断为左脚踝关节骨折、左踝部皮肤软组织挫伤。7月23日,司法鉴定其左脚踝关节功能丧失65%的损失,按人体损伤致残程度评定为十级伤残。

事后,安女士认为景区未尽到合理保护游客人身安全的义务,多次找到景区协商赔偿但未果。今年9月,安女士将该景区诉至三台县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17万余元。

庭审中,景区辩称,安女士是在事发两天后才将其受伤事情告知景区,其受伤的时间、地点、经过不明确,不能确定安女士是在园区游乐场受伤。且公司经营管理的滑索娱乐设备每年都需检测,属于安全合格设备,安女士受伤系其心里紧张未按照进站口张贴牌上标示的规范动作停靠导致,景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安女士在乘坐景区经营管理的无动力类滑索到达终点时,撞到缓冲垫致左踝关节骨折,景区作为该娱乐设施的管理人及经营者,未尽到足够的安保义务,造成他人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安女士乘坐滑索落地时,其自身亦未尽到足够的安全注意义务,自身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近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景区承担80%的责任,安女士承担20%的责任,判决景区赔偿安女士各项损失125431.7元。

(原题为《绵阳女子景区乘索道摔成骨折,法院一审判景区赔12万》)

    责任编辑:文聪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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