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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国投公司破产案 ——首例非银行金融机构破产案

2018-12-16 11:59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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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03年2月28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广东国投破产案终结破产程序。

广东国投原名为广东省信托投资公司,1980年7月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在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系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1983年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并享有外汇经营权。1984年3月经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更改名称为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注册资金为人民币12亿元。

1992年以来,广东国投公司由于经营管理混乱,存在大量高息揽存、账外经营、乱拆借资金、乱投资等违规经营活动,导致不能支付到期巨额境内外债务,严重资不抵债。

1998年10月6日,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关闭广东国投公司,并组织关闭清算组对其进行关闭清算。清算查明,广东国投公司的总资产为人民币214.71亿元,负债人民币361.65亿元,总资产负债率达168.23%,资不抵债人民币146.94亿元。

1999年1月,广东国投公司及其部分子公司向法院申请破产。

1999年1月16日,广东高院、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依法裁定宣告广东国投公司、广东国际租赁公司和广信企业发展公司、广东国投深圳公司4家企业破产还债。

广东国投公司361亿元人民币债务80%以上借自日本、美国、德国、瑞士、香港等国家和地区的130多家著名银行。广东国投公司破产消息一出,立即在全球金融市场掀起轩然大波,被国际金融界称为“广信事件”。

1999年1月16日,广东高院分别在《人民日报》《人民法院报》刊登受理广东国投公司破产申请公告。经广东高院最终确认,广东国投公司破产案的债权人共计200家,债权金额总计人民币202.2317亿元。

图为广东国投公司破产案拍卖现场。资料图片

广东国投公司破产清算组经清算认定,广东国投公司被宣告破产时的账面总资产为人民币209.3748亿元。当事人对破产清算组有关破产财产的认定提出异议,依法提请广东高院裁定。对经依法确认属于广东国投公司的财产,广东高院区别不同情况进行追收或变现。对于广东国投公司的破产财产,均采取拍卖或者竞买的方式予以变现。

对广东国投公司破产财产追收和变现后,于2000年10月31日、2002年6月28日和2003年2月28日分别召开债权人会议,在优先清偿广东国投公司所欠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用和所欠税款后,分3次按照比例清偿破产债权。经广东高院裁定准予,破产财产分配分3次进行,分配破产财产共计人民币25.34亿元,债权清偿率共计为12.52%。

判决结果

2003年2月28日,广东高院裁定,终结广东国投公司破产案破产程序,清算组向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广东国投公司的注销登记,保留清算组完成追收广东国投公司破产财产、追加分配等善后事宜。

2017年6月29日,广东高院支持相关机构拍卖转让广东国投公司对子公司广信房地产公司持有的100%股权和债权,成交价551亿余元。拍卖价款完税后,对破产债权进行追加分配,破产债权得以全额清偿。

编后语

广东国投公司破产案创下了中国当时破产审判历史上的多个纪录:破产标的额最大(209.4亿元);单笔破产财产破产价最高(11.3亿元);债权人分布地域最广,80%的债权人为境外、国外债权人;申报的债权最多(387亿元);债权清偿率为12.52%,被称为“债权清偿率最高的经典案例”。

广东国投公司破产案是我国首例非银行金融机构破产案,折射出中国从计划经济过渡到市场经济转型期的阵痛,也使中国金融业真正走向了市场化,中国破产司法走向了世界舞台,标志着中国法治进入新纪元。

广东法院在审理广东国投公司破产案的过程中,先后梳理出26个法律问题。对这些问题解决办法的总结,直接推动了2001年破产司法解释和2006年破产法的出台。

整理撰稿:周琦

来源:人民法院报

编辑:王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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