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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一青年拒服兵役,被采取不得出国、升学等六项惩戒措施

大河报客户端
2019-01-07 1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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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7日,大河报记者从省征兵办获悉,安阳林州市一青年应征入伍后拒服兵役,被当地征兵部门采取惩戒措施,包括不得办理出国出境升学手续、不得考公务员、不得办理贷款等六项惩罚。

据了解,呼某某,男,汉族,20岁,身份证号:41058119980121xxxx,林州市横水镇乔家屯村人,2018年9月应征入伍,入伍后其先后三次向部队递交离队申请,经所在部队、市人武部、基层武装部和其家人对其进行说服教育无效后,被部队按拒服兵役除名处理。按照有关规定,呼某某的行为构成了拒服兵役的违法行为,为切实维护兵役制度严肃性,警示教育全社会适龄青年,经研究决定对呼某某拒服兵役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一、纳入履行国防义务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二、个人户籍“服兵役栏”备注“拒服兵役”永久字样,并落实两年内不得为拒服兵役人员办理出国出境或升(复)学手续。

三、不得参加林州市范围内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招录。

四、按规定取消呼某某义务兵优待,并按照2018年林州市义务兵家庭优待金2倍标准处以罚款,共计36624元,收缴经费纳入新兵征集优抚和大学生入伍奖励经费。

五、将拒服兵役行为及惩处结果作为违反兵役法规的反面典型,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对本市范围内适龄青年起到警示教育作用。

六、三年内不予办理经商手续,不得给与信贷优惠政策支持和利率优惠支持。

【相关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第六十六条 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可以处以罚款:

(一)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的;

(二)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

(三)预备役人员拒绝、逃避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和征召的。

有前款第二项行为,拒不改正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得出国(境)或者升学。

国防生违反培养协议规定,不履行相应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情节,由所在学校作退学等处理;毕业后拒绝服现役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并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战时有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或者第三款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八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拒绝完成本法规定的兵役工作任务的,阻挠公民履行兵役义务的,拒绝接收、安置退出现役军人的,或者有其他妨害兵役工作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对单位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罚。

2.《河南省征兵工作条例》

第三十四条 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拒绝、逃避兵役登记或者体格检查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不接受征兵工作任务或者未完成征兵工作任务的;

(二)阻挠适龄公民参加兵役登记、应征入伍,或者拒不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征兵工作的;

(三)违反本条例规定为拒绝、逃避征集的应征公民办理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招录、出国(境)或者普通高等院校招生手续的;

(四)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为应征公民逃避服兵役提供帮助的;

(五)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职责的行为。

(本文原题为《河南一青年拒服兵役,被采取六项惩戒措施》)

    责任编辑:周子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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