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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职务之便谋一己之私,来看看职场小白的“黑化”史 | 贵州经侦

2024-09-05 16:32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湃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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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企业规模的不断扩大,在“光鲜亮丽”的职场背后,不少单位频频爆出涉嫌职务侵占罪的“内鬼”。

近期,我省各地公安经侦部门破获了多起『职务侵占案』

接下来,看看这些普普通通的打工人

如何一步步“黑化”走进犯罪深渊

案件回顾

案件一:这P图值53万?

近日,凤冈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接辖区某装修公司负责人报案,称其公司管理人员周某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资金。接报案后,民警迅速开展调研,通过查看公司资料、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缜密侦查,依法固定证据,查明周某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资金。后周某发现挪用公司资金的窟窿越来越大,已无法弥补其资金缺口,于是便通过网上P图的方式虚构公司余额资金来欲盖弥彰,掩饰自己的犯罪行为,后公司负责人发现了该公司盈利存在重大问题,在清理公司账务时发现了周某非法侵占公司资金的犯罪行为。

为挽回该公司经济损失,凤冈经侦办案民警多少次驱车前往多地调查取证,用心、用情、用法对嫌疑人及其家属开展工作,最终周某放下思想包袱,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主动退赔违法所得的53万余元。

目前周某已被采取强制措施,该案已移送起诉。

案件二:我是法人,公司的采购款我想花就花

近期,贵定县某贸易公司股东吴某到贵定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报案,称其公司法人邵某在未经过公司允许的情况下,私自出具委托书并加盖公司公章,要求与公司有业务往来的贵州某食品公司将共计148344.74元的采购款打入自己私人账户内。

经侦查查明,犯罪嫌疑人邵某在担任公司法人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共计148344.74元采购款并用于个人消费且拒不归还的犯罪事实。

犯罪嫌疑人邵某到案后,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家属积极退还邵某侵占的公司资金人民币14.8万元,公安机关已将此案移送审查起诉。

案件三:拒不上交公司款项,将80余万元据为己有

2024年6月3日9时许,新蒲新区经侦大队接到贵州某冷冻食品贸易有限公司负责人何某报案,称其员工付某在公司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将本应上交公司的八十余万元款项非法据为己有,拒不上交公司款项,付某的行为涉嫌职务侵占罪,经民警审查后同日立案。

2024年7月,犯罪嫌疑人付某以职务侵占罪被批准逮捕,目前案件正在侦办中。

罪名解读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职务侵占的常见形式

1、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财产;

2、公司股东擅自占有出资企业的财产;

3、非法占有其他股东的股权;

4、把公司的股权转让款据为己有;

5、以公司名义向他人借款后,占有或者携款逃逸;

6、采取不正当交易手段,攫取其他应归属于公司的企业的利益;

7、非法处分或者使用本单位合法持有的财产,即变持为全部;

8、非法占有政府退还公司的土地出让金等款项;

9、利用职务便利不付款就占有本公司产品;

10、虚构不存在的项目或业务占有公司资金等。

警方提示

这一起起发生在身边的鲜活的案件给企业敲响了警钟,大到企业的管理者、运营者,小到库管员、司机,每个岗位都有可能成为企业内部腐败案的参与者,由于这些岗位的管理相对关键岗位而言比较松懈,一旦发生贪腐往往难以察觉,造成的危害后果可能触目惊心。因此,补齐缺口,完善基层管理制度,更有利全面筑牢反腐防线。同时,一旦发现案件线索,更要及时报案。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侦侦再次提醒大家,在生活、工作中,要不断加强自身的法律素养,不要因为一时贪念走向犯罪的深渊。

来源:贵州经侦

责编:张适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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